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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保护再加码,学校权责更强化——《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征求意见稿)述评|MHP君悦评论

2021-04-14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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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不独学校一家之责,但学校必定是多方协同的关键一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设专章明确了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权属、责任以及相关制度建设要求,突出了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特别角色和作用。为了配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生效实施,教育部近日公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汇总了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所做的诸多努力,明确和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中学校的权属与责任。对于学校而言,学校将履行和承担更多的义务与职责,学校将面临更多管理工作上的挑战。学校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人力与物力来加强自身建设,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和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一、学校须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各项权利和权益


社会的发展带来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权利保护的需求。未成年人也概莫能外。《民法典》明确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并进一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之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重点之一就是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各项权利和权益:


【人身安全】

学校需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如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人格权益】

具体而言:

  • 尊重学生名誉

  • 不公开学生考试成绩、名次

  • 不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附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平等与非歧视】

学校不得因学生自身或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人身自由】

学校须保障学生的言行自由,不得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约束(除非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目的)


【受教育权】

  • 学校为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实施融合教育

  • 学校以适当方式教育和帮助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

  • 采取措施避免留守学生、困境学生失学、辍学

  •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保留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学籍,接收从专门学校转回的学生


【休息权】

  • 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

  • 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财产权】

  • 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 因管理需要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 不得强制要求或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服务等


【肖像权】

学校制作、使用、公开学生的肖像,应当取得学生和家长许可。


【知识产权】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应当取得学生和家长许可。


【参与权】

学校应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际、班级公约的指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申诉权】

处分学生或者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学校应当向学生及其家长说明理由并听取陈述和申辩。



二、学校须建立和实施各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征求意见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要求学校建立各项保护制度,以制度督促和规范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些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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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求意见稿》简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征求意见稿》都开宗明义要求学校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的各项基本权利,这与《民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相一致的。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并不因为年龄而丧失自己作为自然人应能享受的各项基本权利。这对从小培养公民权利意识、明确权利边界以及履行对应义务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征求意见稿》引入了诸多新理念、新举措,各项规定的真正落实,无疑会对目前不少学校的传统思维和惯常操作带来冲击。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征求意见稿》都强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禁止各类体罚、变相体罚和其它有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这些都要求学校尽快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以更平等的姿态在教育教学中与学生形成良性互动,从而更好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权利保护和权利行使的规定仍显原则,学校还应按照某项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进行实施和执行。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三款笼统规定了学生个人信息保密的原则。但是,随着《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继颁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系统和规范。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一步提出了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的原则,包括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诚信,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公开、透明,明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所处理个人信息准确并及时更新。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还提出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一旦通过,学校在采集和处理学生个人信息时也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正由于新理念、新措施可能带来的冲击,各项规定的落实和执行难度不小。一方面学校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建立和健全各项法定制度和机制,另一方面,还需要各级教育部门对学校的执行和落实进行监督,并对执行和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依法进行问责,通过执行监督来倒逼各项规定措施的有效落地。




[1] 更详细介绍,可以参见《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来了!您是报告义务人吗?》,李彦劼,载于2020年6月24日君悦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2]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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