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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开放!2021年版负面清单发布|MHP君悦评论

2021-12-30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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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以2021年第47号令,共同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版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版负面清单”)废止。


相较于2020版负面清单,2021年版负面清单将对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数量由33条减至31条。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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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以2021年第48号令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取代《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条目由2020自贸区负面清单30条减至27条。2020年版自贸区清单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微信截图_20211230164759.png



|MHP君悦评述|




通观2021年版负面清单与2021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合称“新版清单”),我们可以清晰看到:


1、进一步加大了制造业的开放,包括:


  • 根据2020年版负面清单和2020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合称“旧版清单”)项下的过渡期承诺,直接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 尽管旧版清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也并未明确规定股比等投资限制,但新版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对该领域将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 自2021年起1月1日,自贸区内对制造业的限制“清零”。


2、自贸区内:取消了除广播电视收听与收视调查之外市场调查行业的合资要求;开放禁止已久的社会调查,但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3、中国连续数年压减负面清单,本次在仅剩不多的旧版负面清单条目中依旧做到持续减少限制,继续加大开放力度。


4、指的注意的是,本次负面清单的说明对如下条款进行了修改:


  • 在第一条中补充明确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以便于理解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功能的异同,前者系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与限制,后者则为针对所有内外资主体的管理措施。

  • 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

  • 删除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与前述乘用车制造限制被取消的过渡期承诺相呼应。

  • 增加“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禁止外商投资领域的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境外投资者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


关于最后一处修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新版负面清单答记者问,本条旨在为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间,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精准度、包容性的一项具体举措。


负责人也提到对于个别存量境外上市企业已突破外资持股比例的情况,并澄清对于存量企业不要求调减境外已发行股份或外资已持有A股份额。


此外,就条文本身,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条款中‘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系指审核同意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不适用负面清单禁止性规定,而不是指审核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活动本身。国家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选择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行融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系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等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相关规定。现行规定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对于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企业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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