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业务是本所新兴的重要业务之一。作为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批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在破产法律制度的学习、研究和实践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由破产、诉讼、劳动、财税、不动产专业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结合破产案件的实务操作,不断地进行着积极的探索和创新。
2008年,本所协助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文书样式》的制定工作,直接参与起草了多份破产管理人法律文书样式。
2009年8月,由李成浩律师、张建云律师撰写的《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一文获“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另外,本部门律师发表的相关文章见于《上海律师》等杂志。
自2007年6月1日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本所已承办了上海浦钧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该案由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上海某大型中外合资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案,该案财产状况、重整方案复杂,涉及财产标的数亿元;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案,该案申请时财务账册缺损、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等一批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业务范围
(一) 与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相关的业务
1、担任法院指定的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管理人、管理人成员或其法律顾问;
2、担任债务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3、担任债权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4、担任股东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5、担任取回权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6、担任担保权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7、担任与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时,境内外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8、担任与破产企业进行诉讼或仲裁时,境内外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9、担任重整程序中战略投资者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10、担任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中资产收购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11、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
(二)与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清算或重组相关的业务
1、担任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或其法律顾问;
2、担任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重组的法律顾问;
3、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
(三)与企业解散、清算相关的业务
1、解散公司诉讼中,担任公司或股东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2、公司自行清算时,担任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3、公司自行清算时,担任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或其法律顾问;
4、公司强制清算时,担任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5、公司强制清算时,担任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或其法律顾问;
6、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
(四)与危困企业相关的业务
1、为困境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2、深入接触企业,提供企业诊断、风险分析;
3、定制解困方案、补救建议;
4、协助资产处理、债务重组,提供处理方案;
5、提供融资、并购方案,并协助实施;
6、协助引入外部投资者,实施企业重组,帮助企业走出危困境地;
7、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