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高某,于2003年至2006年就读于上海大学计算机学院,2005年3月始,由于前一段时期,学习成绩不理想而根据学校规定,进了为期一年的试读期(所谓试读期是上海大学规定的给予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的宽限期,如在这一学年中,学习成绩仍达不成要求,即:取得的学分低于所选课程学分的2/3,将被退学)。看着大量同学都进入试读期,这一艰难而危险时期的开始,并未引起高某的高度重视。他没有像有些同学那样策略地为集中精力而选修较少课程(最低要求为45学分),而仍然按过去那样大量选课(共选课74.5分)。学年结束时,高某共获学分49.5分,低于学校按总选学分2/3要求的49.67分0.17分。高某认为学校的统计存在二个明显的问题,其一:一门学分为4分的课程考试中,高某胃部突发呕吐而中途交卷离场,考试成绩不合格。数日后,高某曾与数名同学一起向该课授教师询问可否补考,被告知不能(后,校领导表示,按规定当时高某可申请补考,没有及时申请,是高某没有正确理解《学生手册》之规定,责任自负);其二:高某曾在这一试读期内就一门学分为5分的课程选修了二次(第一次不合格,第二次合格),学校在统计所选学分时是按10分计。这种统计方法,高某之前是不清楚的,也是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假设一个学生第一学期选修一批课程,全部及格但不够优异,按学校规定,他可以为获得更优异的成绩记录,而于下学期再选。学分支记最优的一次,那么就算这名学生考得再好,他获得的学分仅是总选分的1/2而低于2/3这一要求,也将被要求退学了)。而这二个问题只要解决其中一个,则高某的成绩就能符合学校要求。但校方并未予以理会,而于二零零六年四月执意下达了《关于给予高某退学的决定》。针对这个极可能影响学生前途的决定,高某只能一再向学校及市教委提出申诉,并于二零零六年八月始开始了漫漫诉讼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