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常常称“结婚”为“成家”,而“房子”应该就是“家”的物质形态吧。最近笔者承办了几起离婚案件,均涉及到房产问题,特选2例与读者分享,期待能帮助大家增强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
1、这70万元是婚前赠与款还是购买房产款?
案情简介:
s先生和w小姐原来是同事,相恋8年,定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而w小姐和父母在2004年已经购买有一套商品房,为此,女方家庭准备将该新房装修后供小两口结婚。
2007年10月,s先生给付w小姐70万元,其中20万元是从s先生的帐户中拨付,50万元是从s先生的父亲的帐户中拨付。
不料,在2008年6月8日下午,s先生突然失踪,导致第二天,w小姐独自举办了一场没有新郎出席的婚礼。
这一事件给w小姐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打击,事后因和s先生协商未果,w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争议的焦点落到了这70万元该如何处分。
W小姐认为:这70万元是s先生的婚前赠与,其中50万元虽然是从s先生父亲的账户中划拨,但是这笔钱实际上是s先生存在其父亲账户中炒股的钱。而且双方也按照约定缔结了婚姻,现在是s先生的逃婚才导致离婚,过错在他,因此,s先生无权要回这70万元。
S先生认为:这笔钱实际上是用于购买婚房的一部分份额的,因为女方家里已经购买好了婚房,自己再购买婚房就没有必要了,但是自己不想做单纯的上门女婿,所以,出资70万元。现在既然离婚了,房屋还在w小姐及其父母名下,那么自己的出资款70万元应当归还。
法院判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w小姐向s先生归还30万元,其余40万元归w小姐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