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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士在沪购房应办理的四项法律手续

信息来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9-04-25  作者:未知
 
文章内容:
境外人士在沪购房,包括预售房屋(期房)、出售房屋(现房)及买卖房屋(二手房),根据大陆有关法律及上海市有关政策,应办理签约、公证、登记、领证等四项法律手续才能确保自身权益,具体如下:
一、关于签约,即签订有关购房合同,主要分为三种,即购买“楼花”(大陆称“期房”)的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二手房即他人转让房屋的,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上合同均由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印制和监制,为标准文本,可以有效维护购房者的基本权益,但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房产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仔细阅读合同中对交房期限、交房条件、付款方式、面积误差、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以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购房者也不能忽视补充条款的约定。有些房产开发商会利用补充条款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如果忽视阅读补充条款,往往会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而且,购房者也可以通过补充条款把自己的要求增加到合同中。购房者在签订《出售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房产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出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对房地产权证上的记载内容充分了解,如是否已经设定他项权利等。总之,应充分关注上述合同中的填充条款及补充条款,同时应注意运用补充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二、关于公证,即境外购房者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应由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在场,并由其对签订的上述合同出具公证书,经过公证的上述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境外人士购房合同公证,是购房必须办理的法律手续。
三、关于登记,即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合同》,在公证后应及时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续,《出售合同》及《买卖合同》应在公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有经登记的合同,才能对抗第三人。登记部门为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及各区房地产登记中心。登记手续可以通过协议委托一方具体办理,另一方配合提供资料;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房产经纪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境外人士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过户申请手续的,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否则必须亲自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四、关于领证,鉴于在大陆,房地产权证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因此,购房者购买期房应在房屋交接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应在合同生效后,尽快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同时按规定交纳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等,否则,所购房屋在转让、抵押、出租时将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当然,申领房地产权证、缴纳税费也可委托律师代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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