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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代理申请的房地产再审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

信息来源:  时间:2010-07-14  作者:未知

本所刘正东律师、庄晓鸣律师于20071月接受上海市某纺织公司、上海某控股(集团)公司的委托,就其与上海某装潢公司、某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提起再审申请,经过近三年时间的反复努力,该再审案件已取得阶段性圆满结果。

原一、二审中,法院认为上海市某纺织公司、上海某控股(集团)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上海某装潢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了某装潢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并要求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履行优先购买权。

该案终审判决后,某纺织公司及某控股集团公司仍不服,故委托本所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中,本所律师认为,一、二审法院均忽略了某纺织公司系国有企业,系争房屋为国有资产的事实。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规定,在转让国有资产时,应对该资产进行评估。某纺织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并未办理资产的立项、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等手续。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据此,某纺织公司、某控股集团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中的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的规定而应当无效,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条件同样由于未经评估而无效,故某装潢公司不应基于买卖合同及买卖合同中记载的转让条件而享有优先购买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召开听证会,并于200986日裁定再审,经开庭审理后于2010520日作出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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