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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通知”)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下合称“新规”)正式发布并生效,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管理办法”的应运而生,委托贷款业务由此返璞归真,回归本源。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来源回归其自有资金;商业银行回归受托人职责,仅提供受托代理服务;借款人资金用途回归一般性生产经营。
“新规”颁布后,本所张伟华律师与陶灏婷律师于第一时间撰写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新规解读》一文,从委托贷款业务中存在的三位主体,即委托人、商业银行(受托人)以及借款人三个层面,分别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与分析,并刊登于2017年2月5日的《上海法治报》律师说法栏目。
文章具体内容如下:
2018年02月05日
B07:律师说法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 张伟华 陶灏婷
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金融风险隐患也悄然而生。按照央行的统计数据,截至去年11月末,委托贷款余额为13.91万亿元,同比增长8.7%,占全部社会融资规模的8%。看上去体量不大,但与5年前相比,委托贷款规模已经放量了12倍之多。
2018年1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通知”)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生效,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
管理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重点规范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根据管理办法,委托贷款系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不在管理办法规范之列。
下文我们从委托贷款业务中存在的三位主体,即委托人、商业银行(受托人)以及借款人三个层面,分别对上述新规进行解读与分析:
对委托人的规范
首先,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主体定义来看,管理办法将进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界定为“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同时,管理办法对不得进行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禁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作为委托人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不得受托办理前两类主体提交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这样可以遏制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发放非标贷款。
其次,管理办法要求委托人在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业务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需要承担的职责。
也就是说,委托人需要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委托人要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委托人要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最后,从委托贷款的贷款资金来源来看,贷款资金一般应当为委托人自有资金。
管理办法禁止委托人将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作为贷款资金向借款人发放。
其中,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则不受管理办法限制。
据此,在实务操作中,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及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等受托资金将无法再通过委托贷款进行放贷。
对受托人的规范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商业银行担任受托人从事委托贷款业务之外,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亦需适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当回归中介角色,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不得进行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不得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不得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不得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不得进行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由此,商业银行不得再主动匹配贷款资金给予借款人,且不得提供担保;
在委托人或者借款人资金不足时不得垫付资金,亦不得代为承担风险。
这样使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明确,同时隔离风险。
另外,商业银行应当就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开设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且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对借款人的规范
根据管理办法,委托贷款借款人所借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用途明确。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不得用于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于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实践操作中,委托贷款所覆盖的行业领域广泛,从运用委托贷款资金进行融资最终投向的底层资产来看,近几年贷款资金大部分流向房地产业、钢铁制造业、水泥制造业等产能过剩的行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借款人贷款资金运用进行明确规定,贷款资金的使用回归借款人一般性生产经营,禁止违规流入违反监管规定的领域。
这样规范,能够更有效地防止委托贷款资金运用方向错配,防止委托贷款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