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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浅析公司上市初期亟需关注的法律问题(二)

2017-12-1411735

编者按:

为适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公司发行上市的要求,从首次申报到挂牌上市过程中,公司已逐步建立了诸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需的基本内部制度。

结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规定和君悦律师近年来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操作经验,公司上市后还应适时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君悦律师在上期文章《浅析公司上市初期亟需关注的法律问题(一)》中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文)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旨在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从而有效防范和打击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

目前,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依据为证监会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此外,深交所《主板指引》、《中小板指引》和《创业板指引》对在其挂牌的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方面作出了细化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关注下列事项: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根据《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参照《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具体为: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与此相比,深交所《主板指引》、《中小板指引》和《创业板指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作出更为广泛的界定,具体为:1、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2、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君悦律师认为,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需依深交所上述规定细化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在上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在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时,除依据《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外,亦可适当从严。

(二)职责划分

根据《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主板指引》、《中小板指引》和《创业板指引》对深交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职责划分如下:

《主板指引》、《创业板指引》

《中小板指引》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向本所报备相关资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君悦律师认为,上交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职责划分应遵照《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而深交所上市公司不仅应遵照该规定,还应根据自身所处板块同时适用《主板指引》、《中小板指引》或《创业板指引》。

(三)关注相关法律后果

根据《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对于未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内部审计制度

上市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旨在通过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

目前,上交所尚未制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上交所上市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根据通常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

与此不同,深交所发布《主板指引》、《中小板指引》和《创业板指引》中,均设有专门的章节以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对上交所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经比对分析《主板指引》、《中小板指引》和《创业板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其主要区别如下:

(一)内部审计部门设立及专职人员的配置


《主板指引》

《中小板指引》

《创业板指引》

内部审计部门设立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可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专职人员配置

无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二)董事会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和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关于董事会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中小板指引》第8.7.4条规定:“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3、专门委员会(如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4、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主板指引》和《创业板指引》未作相关规定。

关于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小板指引》第8.7.5条的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比其他深交所上市公司多一项——“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三)《中小板指引》明确列出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与《主板指引》和《创业板指引》不同,《中小板指引》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的不同种事项分别列出相应的重点关注内容。例如,《中小板指引》第8.7.15条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除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外,《中小板指引》还对审计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业绩快报等事项提出不同的重点关注内容。

君悦律师认为,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方面,深交所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规定较为详尽,具体体现在:(一)《中小板指引》对上市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提出期限限制;(二)《中小板指引》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也作出要求,并明确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和披露程序;(三)《中小板指引》董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设定了更多职责;(四)《中小板指引》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关注点更为明确。

此外,鉴于《中小板指引》规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因此,在深交所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审议通过其内部审计制度的同时,需要同时聘任其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旨在明确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并形成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

目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主要规定分别为:

(一)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等;

(二)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6月1日生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

(三)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证上[2007]61号)、《主板指引》、《中小板指引》、《创业板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5月27日生效)等;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生效)等。

应当注意的是,深交所在《主板指引》、《中小板指引》和《创业板指引》中,首次对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因篇幅有限,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份锁定、减持的规定之汇总,敬请阅读君悦律师日后发布的文章。

四、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作出一致规定:对于不确定信息、临时性商业秘密等信息,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上述上市规则均未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016年5月30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20号),要求上交所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此外,该指引还新增了以下内容:

(一)监管方式变更

该指引第三条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由此看来,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的监管方式由事前申请变为事后监管,且要求上市公司做好相关的存档工作。

(二)信息泄露情况的处理

该指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十条规定,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行。

五、与年度报告相关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及相关工作,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8]48号),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和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内部制度

主要内容

生效条件

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做好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行

2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年度重大事项,并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

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行

3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拒绝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

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行

此外,就深圳市本地的上市公司年报相关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先后发布了《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0]14号),要求深圳市本地的上市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内部制度

主要内容

生效条件

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明确规定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要求、选聘的决策程序,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行

目前,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虽然仅体现在深圳证监局对深圳本地上市公司的要求,但相关规定对非深圳市本地的上市公司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总之,公司成功上市,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融资便利,但也伴随着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高标准和对上市公司内部制度体系的严要求。公司只有以上市为契机,努力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才能在资本市场中开辟出属于自己的天地。

 

本文作者: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邓薇律师、卢创超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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