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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 | 入台投资,你需要知道这些

2018-07-181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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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服贸争议、大陆紫光集团拟来台收购力成、南茂、硅品等封测大厂的话题延烧下,陆籍投资人入台投资成为两岸关注的议题。近来,由于台湾当局的二次政党轮替,台湾当局对于陆籍投资人入台投资的态度,成为各界瞩目的焦点。

1. 何为陆籍投资人?

    依台湾现行法令规定,被认定为陆籍投资人的包括中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自然人、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上述个人或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总额逾30%,或具有实质控制力的第三地公司。

 

所谓的大陆自然人,主要是指在大陆拥有户籍的自然人。对在大陆及台湾以外地区旅居的自然人,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仍被认定为大陆自然人:


  • 旅居不到四年;


  • 满4年但未取得当地国籍或永久居留并领有该地护照;


  •  满4年,但中间非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原因而返回大陆每年达30日以上;


对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力,依台湾审查陆籍投资人来台投资的主管机关(主要为台湾的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的解释,是指下列5种情形:

1、与其他投资人约定下,具超过半数表决权的权利。

2、依法令或契约约定,可操控公司的财务、营运及人事方针。

3、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董事会的组织)超过半数的主要成员,且公司的控制操控于该董事会(或类似董事会的组织)。

4、权主导董事会(或类似董事会的组织)超过半数的投票权,且公司的控制操控于该董事会(或类似董事会的组织)。

5、依据台湾的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公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5号、第7号所规定其他具有控制能力的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知,就是否具备陆籍投资人身份的判断,主管机关仍采实质判断,而不以形式上的国籍或公司登记地为限。


2. 陆籍投资人可投资类型

陆籍投资人可投资的类型,原则上分为新设公司或者投资现有公司,及投资台湾证券或者期货交易市场等2种类型。

 

新设公司或投资现有公司

新设公司或投资现有公司为一般陆籍投资人来台投资的主要投资类型。该等投资依规定须经主管机关审核许可后,方得进行。主管机关除审查陆籍投资人的投资项目是否为现行开放投资的项目外,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多方面审查,诸如,该件投资案是否造成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对台湾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台湾境内安全以及对台湾境内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等

        

此外,无论是法人或自然人的陆籍投资人,如具有大陆军方背景,即会被禁止来台投资,有时陆籍投资人具有党政背景时,亦会遭禁。因此,台湾主管机关在审核上具有极大的裁量余地。主管机关过大的裁量权往往造成陆资来台投资许可的取得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投资台湾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

陆籍投资人单纯投资台湾证券及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现行法规除为经大陆地区证券主管机关核准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台湾上市柜公司的陆籍员工,及第三地公司(F股)在台湾上市柜的大陆籍股东外,尚不允许其余大陆的自然人及法人,投资台湾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虽已预告拟修正相关条文,开放大陆地区的自然人,以个人身分来台投资台股基金及外币债券,但在相关规定完成修订前,尚难评估具体开放情形。

 

由于目前投资台湾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的陆资规模极为有限,故本文后述将以来台新设公司或投资现有公司的投资类型进行说明。


3. 开放陆籍投资人投资项目

依现行规定,陆籍投资人在台投资采用限制开放模式,换言之陆籍投资人仅可以在台投资正面表列开放投资的项目,包括制造业201项、服务业162项,及公共建设(非承揽)50项。



然而,如前所述,即使投资的是正面表列开放投资的项目,实务上主管机关在审查时,仍会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故正面表列投资项目申请未能通过的案例时有所闻。



此外,主管机关还会以陆籍投资人保证不在台湾贩卖或从事正面表列投资项目中某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作为许可投资的前提条件,这实质构成陆籍投资人来台投资项目上的非明文限制。


4. 陆籍投资人来台设立新公司投资

及转投资的申请审查程序

陆籍投资人在台湾新设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的,须事先取得台湾主管机关的许可。除投资的业别项目、限额及投资比率等,皆应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中正面表列内的规定外,陆籍投资人新设公司的还应确认该项目有无仅可以投资台湾现有事业的限制。只有在无此限制时,方得在台湾设立新公司进行投资。

 

陆籍投资人在台投资设立的程序及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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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陆籍投资人在台转投资的限制

陆籍投资人投资台湾的公司,如日后具陆资投资者身分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合计超过该公司的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3分之1以上时,该台湾公司即视为陆资公司,其在台湾的转投资应受许可办法的规范。


6. 实务处理宜注意的事项

    除依法规办理的明文规定外,处理陆籍投资人来台投资在实务上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

陆籍投资人身份认定

    实务上判断是否属于陆籍投资人,并非仅以直接来台投资的投资人作为身分认定依据。对于来台投资的外国法人,于申请投资许可时,主管机关有权要求该外国法人揭露其最终受益自然人的身分。如最终受益自然人是以外籍投资人而非陆籍投资人身分申请来台投资,则该外国法人的负责人及投资代理人(即代办的律师、会计师等)还需声明保证该外籍投资人绝对不具备陆籍投资人的身分。如事后遭发现有隐匿陆籍投资人身分的事实,除外国法人有遭主管机关依法要求限期撤资、撤销、废止认许或转让项目的可能外,出具声明保证的负责人及投资代理人,也有涉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而负刑事责任的可能。

2

投资人身份的变更

    如申请来台投资时不具备陆籍投资人身分的外籍投资人,于获准来台投资后,因境外股权移转等原因而成为陆籍投资人,则依台湾相关规定,该等投资人应于身分变更前主动申报。主管机关接获申报后,会再行就外籍投资人身分变更后是否符合陆籍投资人来台投资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如未申报变更,或申报后未能通过审查而自行变更境外投资人身分时,将被视为未经许可来台投资,而有遭主管机关依法要求限期撤资、撤销、废止认许或转让的可能。

3

负责人身份

    陆籍投资人在台湾设立陆籍投资人公司,可由大陆地区人民担任董事,但必须符合台湾公司法有关董事的规定。另外,陆籍投资人为自然人时,可以在台湾担任该投资事业的董事或监察人;为法人,可以指派大陆自然人作为其代表人来台湾担任该投资事业的董事或监察人。



关于指派的董事或监察人,依现行法规,得以“投资经营管理”或“短期商务活动交流”申请来台。实务上,以“投资经营管理”为由申请时,主管机关的审查会综合考虑陆籍投资人在台湾新设公司的投资金额、筹设的必要性,例如成立、整理办公室、雇用员工等事宜,所以在初次申请来台时,可能仅核准约1至3个月的短期停留期间,待新设公司筹设行为皆完成,公司业务实际运作后,才较有可能会依据实际的需要,核准最长不超过1年的较长期停留。依现行法规虽有可能核准3年内多次入出境的许可证,但实务上较难取得。另外,如以“短期商务活动交流”为由申请,来台停留期间最长不得逾1个月。



上述2种申请来台事由,以“投资经营管理”申请来台的,是由主管机关移民署受理案件后,须照会投资审议委员会的意见才予准驳,故办理期间较长,且亦较容易受政治氛围影响,而“短期商务活动交流”不须会办投资审议委员会的意见,故审查速度较为迅速。

4

资本额的审查制度

部分正面表列许可投资项目,设有持股比例的限制,此外,台湾现行法律对于设立新公司虽无最低资本额的限制,但就陆籍投资人来台投资,主管机关仍会依据新设立公司未来拟经营的业务,就初期的资本额进行评估,以确保陆籍投资人于台湾设立公司后得以维持营运的顺畅,同时避免陆籍投资人进行未经许可的营业项目或非法营业行为

 


结 语

由于上述陆籍投资人身分严格认定、采用正面表列开放模式,及审查时存有较多的非明文条件等原因,与其他外籍投资人相较,陆籍投资人欲来台投资前应进行更审慎的事前评估与规划,才能合法取得来台投资的资格。

 

而拥有大陆资金来源的外籍投资人,基于台湾就陆资及外资投资二元化的特殊性规范,来台投资前,更须进行有别于投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处理及规划,始能避免来台投资时可能面临的阻碍,并顺利进行在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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