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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各地卫视都引进和制作了大量的综艺节目,比如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等节目,都受到广大观众的追捧和好评。这些节目模式大多是从其他节目版权方授权和引进而来,并加以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创新,成为近几年来我国电视节目新掀起的一股热潮。
但是,随着综艺节目的声名鹊起,导致综艺节目的模式和版权之间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引人关注,比如之前曾一度引起广泛关注的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荷兰原版《The Voice of Holland》的版权方Talpa(塔尔帕)公司与灿星公司和浙江卫视之间的有关《中国好声音》模式版权的纠纷等。
《中国好声音》VS《The Voice of Holland》
在类似纠纷中,不少版权方往往发布声明,指责某些卫视和制作方抄袭其综艺节目的版权和模式,并声称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是最终大部分的综艺节目模式版权纠纷和所谓的维权行动大多偃旗息鼓,不了了之。
即便综艺节目版权方提起诉讼,最终被法院支持的也寥寥无几。那么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综艺节目的模式和版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保护,我们具体分析如下:
1、综艺节目模式的创意和构思应与其具体表达形式相区分
从综艺节目本身的制作流程而言,其一般分为创意构思、形成书面的策划案和操作方案、立项、制作团队按照操作方案进行拍摄、播出等各主要环节。在上述各个环节中,节目的创意和构思具体包括节目的主题、风格、流程、规则等,这些内容属于思想范畴,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参考和借鉴。
而综艺节目的具体操作方案,包括舞美设计、原创音乐、主持人的串词等,这些内容大多是将节目创意进行固化和形式化的各类细节,大多已经形成了书面文稿形式,具有独创性,已经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综艺节目中原创音乐和片尾曲,属于完整的音乐作品,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就以上的创意和表达方式在法律上应予以区分对待,在我国司法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曾明确规定,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这也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何很多综艺节目的版权方在维权时往往雷声大,雨点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其他制作公司在制作同类型的节目时,往往只是借鉴和参考了在先节目的创意和构思,比如节目的环节设置近似、计分规则雷同或者节目整体风格近似等,但是对于具体节目细节和表达方式却往往会加以一定程序的修改和创新,而不会完全一致,从而达到规避侵权的目的。
比如在一档节目中,导师对于选中的学员可以通过按灯并旋转座椅的方式表示自己想选择这个学员,但是其他节目也可以用滑动座椅或者给选手打高分的方式来达到同样的效果。
2、版权引进到底引进的是什么
我们经常会听说某卫视或某制作公司又花费重金引进了某综艺节目的模式和版权,从而推出了自己版本的类似节目等新闻。那么如上文所述,既然综艺节目的创意和构思本来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参考和借鉴,那么为何这些制作公司还愿意耗资巨资去引进他人的节目模式和版权呢。
其实我们需要在此澄清的一点是,目前影视界关于综艺节目的版权引进,引进方引进的往往不只是版权,更多的是版权人对于综艺节目的具体制作方案和操作手册,比如具体的节目脚本、台词、舞美设计、灯光设计等具体和完整的节目制作细节和方案,有了这些节目制作细节和方案,引进方就可以在制作综艺节目时,原汁原味地将版权方的节目效果体现出来,最大限度地保证引进节目的质量和效果,规避可能的市场风险和节目瑕疵,从而借助版权方在先综艺节目的声望和人气,获得良好的节目效果和收益。
于此同时,综艺节目的引进,引进方除了获得了版权方的授权以及上述节目制作细节和操作手册以外,还会进一步获得商标、节目名称的授权许可以及版权方对于引进方在节目制作过程中的咨询、指导和服务等其他一系列内容,有了版权方的这些授权许可和服务,对于引进方节目的质量和收视率也是一种保证。因此实践中的综艺节目的版权引进和通常意义上的版权授权许可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3、对综艺节目可以进行多角度的法律保护
如上所述,由于近年来电视综艺节目受到广大观众的热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对于制作方和节目权利人而言,对于自己制作或者原创的综艺节目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对于综艺节目而言,除了对其进行如上的著作权保护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多个角度进行保护:
(1)对节目名称和核心元素/词汇等进行注册商标保护
虽然综艺节目的制作所形成的作品主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综艺节目的热播和知名度的提升,作为综艺节目的名称本身也具有了相当大的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就比如随着《超级女声》节目的热播,“超级女声”节目名称也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经济价值,如果被他人擅自使用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就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使得公众认为所述商品或服务与《超级女声》节目有渊源或关联关系。因此权利人可以将综艺节目的名称预先注册为商标,以便对节目进行多角度的法律保护。
(2)对综艺节目中的相关技术方案进行专利权保护
对于综艺节目而言,制作方在制作节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相关的舞美、道具以及其他方方面面的技术和技术方案,如果这些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方案本身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能够具有一定的技术上的有益效果,那么完全可以将所述技术方案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从而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3)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综艺节目进行保护
众所周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兜底”法律,可以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之外,起到一定的补充保护作用。例如一档综艺节目如果通过宣传和播出,本身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那么即便是该综艺节目的名称尚未申请商标注册,那么鉴于该综艺节目本身的知名度,如果有他人擅自使用该综艺节目名称,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自我保护。
同时,针对他人利用所述综艺节目名称进行的“蹭热度”式的营销和宣传,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相关条款对自己进行保护。
(4)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如果权利人或制作方本身在制作过程中形成了不为外人所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且本身也对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那么上述内容就构成了商业秘密,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人擅自使用了上述商业秘密,那么权利人就可以拿起商业秘密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通过竞业限制进行保护
由于综艺节目的核心制作人才和宣发人才紧缺,因此各制作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非常频繁,而关键岗位人员的流动也可能带来相关的法律纠纷。因此,在综艺节目的制作和传播过程中,如果相关人员的跳槽和流动不适当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权利人而言,也可以通过与关键岗位的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