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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源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且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和公司经营的专业化发展趋势而愈加显著。这一特点能够在丰富公司资本来源的同时最大化公司的经营成果,但也带来了经营者的代理人风险问题。
建立“三会一层”,强化公司治理是一种解决之道,而股权激励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通过股权激励,可以吸引、留住经营人才,降低代理人风险,使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在一定层度上保持一致,从而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很多公司,包括初创、拟上市、已上市等各个发展阶段的公司可能都有进行股权激励的想法或计划。当然,股权激励是一件专业的事,要做好股权激励,需要公司所有者、经营者等公司内部人员和外部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市场上关于股权激励的各种模式及其实施的文章、讲座、论坛已经屡见不鲜,很有可能您在阅读本文之前已经听取了很多机构或人员关于股权激励基本操作流程的介绍抑或其服务方案的推介。本文不打算专门分析股权激励的各种模式及其实施,笔者拟结合自己从事证券发行上市和股权激励业务的实践,来探讨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同于一般公司股权激励而应特别关注的要点。
“上市”,在我国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公司在上交所主板或深交所中小板或创业板等境内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在纽交所、纳斯达克、伦交所等境外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可以帮助公司实现低成本融资,提升公司的品牌、资信和商誉,使公司能够借力资本市场实现快速发展、公司股东实现财富快速增值。因此,其成为很多公司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式目标。
但上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实现上市目标,公司在经营业绩、规范治理等方面存在很多指标和要求。而这些指标和要求则以2018年最新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主板及中小板上市,下称“《首发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创业板上市,下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的规定为基础,构成了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
本文拟从境内上市的最新法规和监管审核要求出发,以《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为立足点,探讨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不同于一般公司而应当特别关注的要点,并通过要点分析形成攻略,希望借此让您对境内上市抑或股权激励有一个大致的认识,避免因盲目进行股权激励而给未来上市留下隐患。
相关法规和要点分析
(一)关于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与交付
1.相关法规
《首发办法》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创业板首发办法》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要点分析
我国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根据上市规范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足额缴纳。因此,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如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则必须足额缴纳。
具体来说,如公司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则激励对象必须对公司实缴出资,资金来源于激励对象而交付于公司;如公司采取老股转让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则转让的老股必须已由原股东实缴出资或由激励对象在受让后实缴出资,如属于前者则激励对象应将资金交付于原股东。
(二)关于激励对象的确定与管理
1.相关法规
《首发办法》 第十二条:
……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创业板首发办法》 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2.要点分析
股权激励的对象一般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员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已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不能是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也不能是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于拟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些要求,当然独立董事因独立性要求而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除外。
根据上市规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两年内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因此在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及其后续退出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同时应避免因股权激励对象的后续变动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
此外,根据上市规范要求,未经法定机关核准,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根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规定及上市监管审核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非公众公司的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时其股东人数应穿透计算,因此,在确定股权激励对象时,也应考虑其人数,避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上市监管审核要求。
(三)关于股权激励的模式选择
1.相关法规
《首发办法》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创业板首发办法》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要点分析
股权激励的模式,或称股权激励的工具,通常包括实股、期权、虚拟股等。
实股模式的优势在于能使激励对象在被激励时即获得股东身份,激励力度最强,其劣势在于公司股权在开始激励时即被稀释,激励对象在被激励时需要支付一定资金,且考核目标未实现时公司股本或股权需要再次发生变动;
期权模式的优势在于公司股权不会立即被稀释,激励对象没有当期资金压力且具有选择权,考核目标未实现时公司股本或股权不需要发生变动,其劣势在于行权时公司股权会被稀释,激励对象需要支付一定资金,公司和激励对象的税赋成本相对较高;
虚拟股模式的优势在于公司股权不会被稀释,激励对象不需要支付资金,操作较为灵活,其劣势在于激励对象无法获得身份认同,激励力度较弱,且要求公司具有良好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
根据上市规范要求,公司股权应当清晰。所谓“股权清晰”,即公司股权应当真实、确定,不能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权属争议或纠纷。市场上“三类股东”问题之所以成为很多公司上市的障碍,主要就是因为不满足“股权清晰”的规范要求。
因此,在股权激励模式选择以及不同模式设计时,均应考量公司股权明晰的要求。比如,在实股和期权模式中,从公司股权明晰和保持稳定性的角度来看,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会比直接持股更好;在虚拟股模式中,则应当避免使用股权代持的形式。
(四)关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1.相关法规
《首发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创业板首发办法》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第十七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要点分析
根据上市规范要求,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从上市监管审核实践来看,对于存在股权激励的拟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通常会反馈关注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所谓“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在股权激励时,一般均会涉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问题。因此,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特别关注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上市规范要求,公司最近三年/两年必须达到一定的利润指标,而且监管审核实践中的指标要求已经远远高于相关法规规定。根据相关窗口指导意见,申请主板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应在8000万以上,申请创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得低于5000万元。而在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时,一般应将股权激励对象获授股份权益的公允价值和其实际支付对价之间的差价应作为股份支付费用计入公司的管理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的当期利润。因此,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应充分考量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