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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同时,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中所规定的起征点和税率已先行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新个税法。
新个税法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减除费用(俗称“起征点”),将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适用税率不变仍然是3%-45%。
根据财税【2018】98号文,2018年第四季度(即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适用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并按以下税率表计算:
那么假设纳税人税前月收入为5000元,在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每月工资“上涨”了45元!
当然除此以外,还未生效的新个税法还有不少亮点:
亮点1:183天界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新个税法首次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将无住所居住时间标准从“满一年”修改为“满183天”。183天规则最早来源于OECD《税收协定范本》,后被许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采纳。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6个(其中已生效的有100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双边协定基本遵循183天规则。因此,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仅更规范严谨地规定了我国税收的居民管辖权,也协调了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
亮点2:引入综合所得概念
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其中稿酬的所得收入额再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与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纳税方法更加合理,采用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纳税方法。目前,如何进行扣缴预缴还有待税务部门进一步明晰。
亮点3:“重大负担”特别扣除
此次税法修改首次将纳税负担仅从个人角度考量改变为从家庭整体角度考虑,除了提高起征点,还加入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不论是单身、已婚、“北漂”还是“房奴”都能从新个税法中“减负”。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项附加扣除方法如下:
亮点4:外籍个人可自主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税法下,外籍个人主要享有以下免税政策:
1、住房补贴
2、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3、搬迁费
4、境内、外出差补贴
5、探亲费(一年不超过两次)
6、语言训练费
7、子女教育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外籍个人如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可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