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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意”犯罪知多少(一)|MHP君悦评论

2019-10-10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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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的不断变化,一些原本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会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作为犯罪处理。


比如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从一开始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到现在某些情况下只要提供信息就可能构成犯罪,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几次调整,打击越来越严。许多人由于没有及时了解掌握这些变化,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而在不经意间触碰刑法高压线构成犯罪。


因此,及时掌握法律政策界线,避免因对法律的无知而稀里糊涂触犯刑事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列举一些这些年来因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变化而从过去的非犯罪行为转为可能按犯罪处理的行为,供大家参考。



1、虚开普通发票行为。


很多人知道虚开增值税发票会构成罪,但不知道虚开普通发票也会构成犯罪。虚开发票罪这个罪名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增加规定在《刑法》第205条中。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为自己虚开、他人虚开。


依据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入罪起点是:(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量刑标准为: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骗取银行贷款行为。


诈骗银行贷款是犯罪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在过去没有规定为犯罪。骗取银行贷款与贷款诈骗是两个概念,骗取银行贷款里的骗取指没有诈骗故意,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申请银行贷款时使用了虚假的文件资料获取银行贷款。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使用虚假的文件资料较为严重,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假的买卖合同、虚假的房产证明、虚假的收入证明等。这种使用虚假文件资料申请贷款的行为过去没有规定为犯罪,导致在贷款不能归还查到这些弄虚作假问题时经常因为不能认定属于贷款诈骗犯罪而无法处理。因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规定了这一罪名,增加规定在《刑法》第175条中,对没有诈骗故意但使用虚假文件获取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列为刑事犯罪。


按相关规定,其入罪标准为: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其量刑标准为: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虚假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现象过去较为普遍,特别是离婚案件中的虚假债务诉讼层出不穷,严重影响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但过去并没有规定此类行为为犯罪行为。因此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增加规定在《刑法》第307条中。目前,随着2018年9月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司法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有了明确依据,相信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将会加大。


按相关规定,虚假诉讼罪的入罪标准为: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有下列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量刑标准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软暴力行为。


拉横幅、贴大字报、喷字、堵门入室、尾随跟踪、送花圈、泼污物等等非暴力行为在发生纠纷冲突时经常会出现,对这种没有直接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去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现在随着扫黑除恶打击黑恶势力力度的加强,此类行为将有可能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按相关规定,两年内实施三次此类行为或虽未达到三次但情节恶劣的将根据其行为目的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5、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引发的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毁坏财物等行为。


此类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去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作刑事案件处理。但现在随着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强,特别是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的不断扩大,这类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被作为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此类行为要定性为寻衅滋事,必须先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然继续实施的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也就是说第一次实施一般不会被定性为寻衅滋事,只有在有关部门已经介入处理过后仍然实施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定性为寻衅滋事后如果达到以下情形的,将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或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两年内三次实施此类行为、持凶器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等。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6、在网络上辱骂、诽谤、恐吓、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发达,网络已成为生活重要部分,在给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出现许多利用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辱骂、诽谤、恐吓、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在互联网刚兴起时司法部门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处理依据。但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对于这些行为有了明确打击依据,如果达到一定程度都可能以犯罪论处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入罪标准如下: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可能构成诽谤罪,入罪标准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或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或引发民族、宗教冲突或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入罪标准为:按照前述寻衅滋事罪入罪标准处理。


利用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入罪标准为:按照前述寻衅滋事罪入罪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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