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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必须切实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把科技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面对美国的制裁,华为公司启用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自信从容地华丽蜕变。新形势下,我国企业逐步进入自主研发、技术自立的新时代。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拥有核心技术的科技创新企业备受关注,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是核心技术的重要评价标准。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交所公布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信息中,已受理企业共160家,其中已问询的企业共152家。从已上市的科创板企业看,知识产权问题是上交所审核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之一。
君悦律师现立足于科创板制度中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梳理了上交所已问询的企业反馈问题中涉及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审核要点并分析其解决思路,供拟上市企业借鉴和参考。
一、科创板制度中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
截至2019年9月30日,科创板制度中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集中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41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42号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以下简称“《推荐指引》”)等文件中,主要规定如下:
由此可见,科创板IPO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主要要求为:一方面,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应当充分准确;另一方面,企业的知识产权应当体现其技术先进性和行业竞争力,有效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科创板IPO问询中涉及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审核要点及分析
截至2019年9月30日,已申报企业的审核问询函回复稿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涵盖知识产权权属、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职务发明、竞业禁止等各个方面。经君悦律师梳理,总结主要法律问题及企业解决思路如下:
1、知识产权权属问题
部分案例:
上交所分别在《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关于关于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解决思路:
1、核查发行人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以证明发行人已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属证书。
2、如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为受让取得,核查相关转让协议、转让款支付凭证等文件,以证明相关知识产权的受让合法、合规。
3、调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文件,核查发行人的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以证明发行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
4、核查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及融资担保合同等文件,以证明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5、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信息检索平台,以证明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不存在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2、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问题
部分案例:
1、上交所在《关于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要求请发行人:(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6条的要求,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2)披露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最近2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问题18)。
2、上交所在《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充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核心技术人员在研发、取得公司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方面的具体作用;(2)披露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以及最近2 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问题2)。
3、上交所在《关于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2)披露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最近2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问题17)。
解决思路:
1、核心技术人员一般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发行人可以根据入职年限、所在岗位的重要性及对公司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所作出的重要贡献等方面制定明确的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以证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具有合理性,并明确该等人员在发行人研发、取得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
2、如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最近2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以及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方面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最近2 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竞业禁止问题
部分案例:
1、上交所在《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要求请发行人披露创始股东、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的协议或承诺,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问题6)。
2、上交所在《关于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结合相关研发人员的工作履历,披露上述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问题18)。
3、上交所在《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说明知识产权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问题6)。
解决思路:
核查相关研发人员的工作履历,及其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文件,并取得发行人、相关研发人员、原单位出具的书面说明,以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均不涉及该等在职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该等在职研发人员未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的情形。
4、知识产权出资问题
部分案例:
1、上交所在《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要求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中微有限专利出资的具体内容,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2)专利出资的评估作价程序是否合规;(3)前述出资形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问题7)。
2、上交所在《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说明李屹用于出资的专利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高估的情形,如涉及,是否存在出资瑕疵;上述专利技术是否实际转移至公司以及在公司生产经营中发挥的具体作用,目前的使用状态;相关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问题1)。
3、上交所在《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说明林长青等人用作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基因转殖动物研究与应用技术)的主要内容、内容及来源,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用于商业化生产,对公司业务发展所起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问题3)。
解决思路:
1、取得出资知识产权的出资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以证明:(1)该出资人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并非执行工作单位的任务并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出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2)出资知识产权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具有紧密关系,仍处于持续使用状态。
2、取得评估机构对发行人知识产权出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复核报告,并核查该评估机构持有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以证明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作价程序合法合规。
3、核查发行人关于此次知识产权出资的工商内档,并查阅当时实施的《公司法》,以证明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比例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
5、知识产权的取得及独立性问题
部分案例:
1、上交所在《关于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与兰研所共同拥有专利的具体安排、权利或权益归属情况;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共有专利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依赖于共有专利或相关单位,上述共有专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问题1)。
2、上交所在《关于南京微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合作研发、研发外包、引进授权等与第三方合作的商业模式,如存在,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参与的环节,是否可以独家申请注册证书,是否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是否能独家使用,是否存在使用期限,对应的主要产品是否在可预见的未来存在市场竞争力(问题12)。
解决思路:
充分如实披露共有专利的相关合同条款,说明共有专利的形成原因、使用方式,以及不存在潜在纠纷。如共有专利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且对其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建议发行人尽可能取得共有专利的全部权属。如发行人无法取得共有专利的全部权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发行人行使该共有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并承担专利权维持及专利权保护义务,其他共有人享有合理的经济补偿。
此外,发行人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说明,以证明发行人就共有专利的使用权未受到任何限制。
综上,上述审核要点及解决思路系对上交所审核问题中涉及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概述。君悦律师结合多年上市经验,系统地总结了企业知识产权上市要求及相关诉讼案例,研究开发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所涉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申请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和防御措施及制度设立等等,可协助企业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有效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的有机联动,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为企业上市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