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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领域信用监管的重大举措|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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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全社会各领域如火如荼开展,不断取得新的突破。2019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首次提出“信用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意味着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社会治理体系全面推开。


社会保险领域的社会信用和信用监管建设正稳步推进,各项措施、制度相继出台,值得关注。



一、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开


2016年9月1日颁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公布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包括: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3)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5)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7)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发生了上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将面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 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记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

●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

● 联合惩戒。



二、社会保险领域的联合惩戒


信用监管追求“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惩戒效果。因此,在事后环节信用监管中,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意在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2018年11月22日,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改委在内的数十个政府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就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确定了针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


1、联合惩戒适用的严重失信、失范行为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6)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7)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8)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信息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通过不同方式实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


● 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向《备忘录》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提供信息;

●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各自官网。


3、惩戒措施


纵观《备忘录》,我们发现,各部门都可以对发生严重失信、失范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惩戒措施。举例说明:


● 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

● 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 对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 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9月24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旨在打造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的统一经办、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包括:(1)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2)地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其中地方平台包括实体窗口和信息平台


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将为全社会的社会保险事务提供“一网式”、“一门式”和“无差别”服务。同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将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统一平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信用记录,将严重失信人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可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将成为社会信用建设和强化信用监管的有力平台。



四、社会保险领域的严重失信人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10月28日颁布施行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失信人名单暂行办法》”)将社会保险领域的信用监管往前推进一大步。


1、《严重失信人名单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将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2、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4)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5)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6)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7)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惩戒措施


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其官网、“信用中国”等媒介上公示严重失信人名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政府部门依据《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因具体情况不同而可能有不同的联合惩戒期限,法定的联合惩戒期限期满后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五、社会保险领域信用监管中的救济


社会保险领域的社会信用和信用监管建设依照行政处罚的救济原则提供了一定的救济措施。


1、提出异议和申辩


例如,《公布办法》允许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提出异议,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以复核和处理;《严重失信人名单暂行办法》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信用修复


所谓信用修复,就是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失信市场主体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活动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各部门要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联合惩戒措施。《严重失信人名单暂行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3、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严重失信人名单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随着社会保险领域社会信用和信用监管建设的不断深入,相信社会保险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将受到全方位监管和打击。但同时,如何避免信用监管措施的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如何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在信用监管中依法行使申辩异议权利等各项程序性权利,是社会信用和信用监管建设中值得深入探讨研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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