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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吃瓜群众”来说,2020年4月绝对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月份。娱乐圈的超级大瓜还没消化,当当网便又送上大瓜,上演“老板重夺控制权,老板娘被扫地出门”的狗血电视剧戏码。对于当当网的这场宫斗,笔者也践行一下当当网“敢做敢当当”的精神,斗胆从《公司法》角度预测一下最终结果,还希望以后不要被狠狠“打脸”。
笔者认为,本次李国庆“抢夺”公章,并声明已经召开临时股东会,被选举为当当董事长,从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李国庆是否可以通过前述行为实际控制公司,重点在于公司出现人章冲突时,谁有权代表公司,以及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两个关键问题。
一、人章冲突时,谁有权代表公司
笔者在动笔前也浏览了现有的一些观点,大部分人的关注点都在于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但大部分忽视了人章冲突的问题。在讨论人章冲突之前,我们需要先确认谁才是目前当当网主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李国庆自称已经成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但是截至目前,根据企查查查询信息,当当网的主体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为俞渝,职位为“经理,执行董事”。据此,笔者认为,当当网目前的法定代表人仍为俞渝,并非李国庆。
“当当事变”之后,李国庆发布《告当当全体员工书》,表示“依法”夺权,“合法上位”,并控制当当公章,同时不承认任何没有当当公章的文件以及声明。而当当网的现任副总裁则代表法定代表人俞渝以及当当网发声,表示已经就该事件报警,且不承认李国庆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效力。
|图片源自网络|
考虑到当当网公司的特殊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没有看到所有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之前,大概率上不会立即办理李国庆代表当当网提出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
由此可见,当当网公司目前属于典型的“人章冲突”情形,即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非同一人,且双方在特定事项上出现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认人说”以及“认章说”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以及判例支持。但笔者认为,从最高院的相关判例来看,在发生“人章冲突”的情况下,均应以“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判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标准。若持有公章的人仅持有公章,而无证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证据的,则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意志。所谓的“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证据”是指公司章程或权力机构对相关情况下谁才能代表公司意志作出过明确约定的相关证据或相关授权文件。
在《威海双联起重挖掘有限公司、于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监412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公章持有者具有公司授权,盖有公章的文书反映了公司的意思。但文书盖有公章,仅使该文书具有代表公司意思的外在形式要素,在公章持有者非基于公司意思持有公章等情况下,盖有公章的文书并不当然代表公司意思。同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没有作出限制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诉讼活动,一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虽然该案例仅仅局限于公司在涉及诉讼时谁才能代表公司意志,但就外部第三人或合同相对方来说,只要满足善意第三人相关条件的,其加盖公章的文件仍具有法律效力。就目前情况来看,因事发第一时间该事件已经发酵为公众事件,之后签署合同的相对方是否还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就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据此,人章之争势必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影响当当网的运营。
二、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该问题属于本次控制权之争的核心问题,同样也是影响“人章之争”结果的关键因素。如果临时股东会法律效力存在瑕疵,李国庆持有公章便没有法律依据,当当网可直接要求其返还原物,人章之争结果自然一目了然。目前的《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三种效力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即可以被撤销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股东会决议以及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笔者认为,从严格的角度来讲,李国庆所谓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可能属于可被撤销的股东会决议或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
首先,可以被撤销的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程序不合规,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撤销。根据目前各方说法,李国庆声称其要求监事召开临时股东会,但监事不履行职权,因此才自行召开股东会。其法律依据在于,《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有权召开,并不意味着程序一定符合法律以及章程的相关规定,小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之前,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规定的方式向其他股东发送相关通知以及议案,且议案必须明确、具体、可表决。如任何一个步骤出现偏差,则存在被认定违反程序被撤销的可能。在该案中,当当网副总裁已经明确表示,公司大股东(即法定代表人)未收到相关通知,不知晓该临时会议召开事宜。
其次,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当当事件中,当当网主体公司在此之前并无董事会,根据企查查查询得知,其权力机构为股东会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次临时股东会却将“执行董事”变更为“董事会”,属于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的,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李国庆声称属于其自身的股权比例为45.85%,加上其他小股东股权,已经超过二分之一。但无论该算法(将其与俞渝所持股权相加再除以二,俞渝在当当网主体公司的持股比例为64.2%,李国庆的持股比例则为27.51%。)是否正确,李国庆和其他小股东代表的股权也不可能达到三分之二。且笔者大胆预测,当当网主体公司的公司章程大概率为工商模板,不会对该条有特殊约定。再者,笔者对于李国庆的股权计算方法表示质疑,笔者认为,只有在离婚诉讼中,才会存在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一分为二的情况,因其是受到《婚姻法》调整的特殊法律关系。但是在《公司法》层面,在二人均登记为公司股东,且均有明确的持股数量的前提下,其行使表决权仅应以登记持股数量为限。据此,李国庆及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数量应不到二分之一,更何况三分之二。
笔者相信,李国庆作为当当创始人,既然敢抢公章,势必已经经过深思熟虑,且目前来看,似乎效果不错。但笔者仍认为,李国庆最终要赢的困难显然远大于俞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