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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个关于查证函的回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该回复显示,该局已于2021年6月5日对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传销立案调查,并已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资料显示,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系明星林瑞阳张庭夫妇于2013年创立,以化妆品、护肤品为主打品类,并主要通过线上商城“庭秘密APP”和线下实体店的O2O方式进行产品销售,销量巨大。
图片源自网络
传销案件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先作行政调查,如果调查后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再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该案是传销违法还是传销犯罪还是正常经营行为有待相关部门调查后给出结论。本文就传销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解析。
一、传销从合法到非法的历史演变
传销,也叫多层次分销,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东南亚,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传销在90年代初进入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合法到非法的过程。一开始国家并没有禁止传销,1997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曾发布过《传销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地位。但是,如同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被做坏了一样,当年的传销也被做坏了,出现大量问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安宁。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我国开始全面禁止传销活动。
时至今日,国家对传销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过去那种聚集性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已经大量减少,利用互联网及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的各种传销大量增加,更加复杂隐蔽和具有欺骗性,诱使大量梦想暴富的人们不断加入,带来很多社会问题。
二、传销违法的认定
按目前国家规定凡传销都是非法的,而直销只要经批准获取执照则是合法的。如何区分传销与直销,如何认定一家公司的经营行为是传销?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以上规定,传销行为有三种,一种是以发展的人数作为计酬依据,即拉人头;一种是要求加入人员认购商品或缴纳费用,即收入门费;第三种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即团队计酬。凡符合这三种行为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行为特征的,均构成传销。
当然,经过二十多年的打击,传销活动也在不断变换花样,一些形式貌似合法的传销不断出现,给执法部门认定传销带来困难。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重在行为实质性的判定,不会局限于表面形式如何。所以即便是表面形式合法,如果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被认定实质上符合这三种行为特征之一,那么最终还是会被认定为传销。
三、传销犯罪的认定
根据社会危害严重程度,传销有一般违法和构成犯罪之分。过去刑法没有对传销行为作犯罪规定,传销入罪是在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规定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后增加一条,作为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之后,2013年11月25日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传销案件办理中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以上两个目前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据,认定传销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点:
1、构成传销犯罪的人员限于组织者、领导者。
刑法打击对象限于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一般参与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司法解释,以下人员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2、构成传销犯罪的行为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传销犯罪中的商品或服务往往质次价高,实质只是个道具,并非真正以提供商品和服务为目的;
(二)以发展的人数作为计酬依据,即以拉人头为手段;
(三)要求加入人员认购商品或缴纳费用,即有入门费要求;
(四)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五)主观目的是骗取财物。刑法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在224条合同诈骗罪之下,作为224条之一,说明立法者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认定为是一种骗取财物的一种犯罪。至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比较一下传销违法行为与传销犯罪行为的认定要求就会发现,构成犯罪的要求严格很多,其中明显的一点是传销犯罪行为认定中并没有把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传销行为作为犯罪行为来认定,也就是把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排除在犯罪之外,对这类传销活动只作行政处罚,这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传销犯罪中情节严重的案件,将会被加重判罚,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档次进行判罚。构成情节严重的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传销活动如同新冠病毒一样不断变异出各种新型的传销模式,各种花样翻新的传销活动不断在试探法律的底线。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重在对行为实质性的判定,企图通过表面形式合法化来规避法律是很难得逞的。唯有规规矩矩依法经营才是正道。
至于林瑞阳张庭夫妇的公司是否构成传销,如果构成是否达到犯罪程度,因不了解案情,本文不便作评价,相信执法部门将会在调查后给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