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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改革典型案例的解读(一)|MHP君悦评论

2022-04-19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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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区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起,最高检先后两次共发布十起涉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本文将按照顺序解读这十起企业刑事合规典型案例及其对企业刑事合规事务的启示意义,今天是第一个案例——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


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L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根据典型案例对基本案情的介绍,有以下两点值得关注:


1、对污染环境罪的解读。


《刑法》第338条的污染环境罪,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做过两次重大修改。1997年《刑法》修订时,第338条规定的罪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该罪属于过失犯罪,必须产生重大危害后果才构成此罪。2011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作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对该条款的第一档刑罚的危害后果进行了修改,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第二档刑罚的表述保持不变,即“后果特别严重的”,该条的罪名也由此变为“污染环境罪”。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年29号])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解释,污染环境罪的第一档刑罚兼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两种类型的特点,第二档刑罚仍是根据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处罚。


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对338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个刑罚档次,变为三个刑罚档次,最高刑变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将第二档的“后果特别严重”改为“情节严重的”,两方面加大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处罚。


2、对该典型案例刑罚适用的分析。


根据基本案情的介绍,L公司涉嫌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排放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至生活污水管,其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严重污染环境。同时,因案发在2020年6月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出台,当时的污染环境罪只有两个刑罚档次,且适用第二档的前提条件是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因该典型案例未发现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故该案应适用第一档刑罚,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同时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有鉴于此,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L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0年12月,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L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L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2021年L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


根据典型案件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其处理结果的介绍,有以下几点可以引起关注:


1、企业合规不起诉最可能适用范围是涉企犯罪中的轻罪。根据上文分析,该案适用的刑罚应是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第一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文中就将L公司等行为概括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故对L公司等“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


2、合规不起诉适用的企业通常具备较好的资质以及发展潜力。在该案例中,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甚至突破国外垄断;同时,合规建设后,L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销售收入与纳税都有了较大的增幅。反言之,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企犯罪案件,则不适用企业合规建设。


3、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合规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该典型案例中,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可见律师在合规风险的排查、合规计划的制定、合规制度的确立等合规建设方面都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时,我们也相信,在合规制度的执行与落地方面,以及在与检察机关、评估组织沟通、协调方面等等,律师也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律师队伍是企业合规建设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



三、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发挥合规主导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主动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做好合规前期准备。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听证、刑行衔接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检察机关结合企业合规情况,主动做好刑行衔接工作,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以上两点系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典型意义的总结,我们认为可以做以下的补充或者解读;


1、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主导作用,该主导作用不仅体现在企业合规程序的适用以及启动程序,也体现在企业合规建设方面。该典型案例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适用条件,这表明检察机关有主动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职权。另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故无论是检察机关主动审查适用合规企业程序,还是经相关人员申请,再由检察机关受理并审理,企业合规程序的启动权在检察机关。同时,在企业合规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在合规建设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审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审查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职权,实际上掌握了企业合规整改建设效果的最终评价权。


2、如检察院作出合规不起诉后,可依据刑行衔接机制由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由于在行政犯罪的司法解释中,一般将有行政处罚的涉案企业作为从重处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不起诉等,故对绝对多数涉企犯罪而言,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机会一般只有一次。例如,本案中,在检察院对L公司等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2月实施)第11点“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明确指出,涉案主体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故基本上也没有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激励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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