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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刻意隐瞒行程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律师辩护要点|MHP君悦评论

2022-04-29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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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初开始,上海新冠疫情突然复发,一些人离沪前往其他省市,离沪人中的绝大多数都能严格遵守规定报备及隔离等,但是也有少部分人铤而走险藐视防疫政策。其中4月5日从上海至杭州来福士“逛吃”的一对阳性母女事件冲上热搜,当地公安已对二人立案调查,二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本文以该事件为例讨论新冠疫情期间刻意隐瞒行程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律师辩护要点。



一、案件回顾


(一)事实梳理


网络上有大量关于该事件的报道,笔者以杭州官方发布及相关事实为依据,并补充一些媒体报道但真伪有待确认的内容:


  • 4月5日早上4时左右从上海出发,乘坐K1805次列车(2号车厢,无座)出发杭州。(补充网传母女自述:在人工窗口花28.5元购买车票,因无健康码和行程码,用上海南站核酸测点工作人员手机登录显示绿码后乘车。)


  • 6时30分左右到达杭州站。(补充网传母女自述:因无健康码和行程码,在杭州站填了一份承诺书后出站。)


  • 6时35分、9时25分分别进入铁道大厦负一楼核酸检测点附近公厕(女厕),7时31分进入城站广场平价超市,7时37分进入城站广场世纪联华超市。


  • 10时09分进入1号线城站地铁站,经近江地铁站转4号线至江锦路地铁站,11时12分出站,11时17分进入杭州万象城。(补充媒体报道:母女二人乘坐地铁时未严格佩戴口罩)


  • 11时40分至21时在杭州来福士中心。(补充媒体报道:母女二人逛多个楼层,购物吃东西休息,监控录像及照片显示女儿逛街时口鼻全部暴露在空气中,后在医护人员发现时女儿未戴口罩,笑得很开心。)


  • 17时20分左右,接上海警方通报,杭州警方开始协查。(补充媒体报道:确诊阳性党某某手机一直关机,直到在来福士呆了七个小时后,才被警方定位到她们的位置。)


  • 2000余人滞留在来福士商场,从23:40开始依次进行核酸检测,并需进行7天居家医学观察+7天日常健康监测管控管理。4月5日晚来福士暂停营业,做好消杀工作,4月6日正常营业,2000余名滞留人员第一轮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 4月6日,女儿党某某被认定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后续暂未见母亲宁某某被认定为确诊或者无症状感染者的报道。



(二)公安处理


针对上述事件,杭州发布于4月6日发布题为“刻意隐瞒行程,依法立案调查”的内容:4月5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母女收美国顿百事咨询公司2万美元去杭州投毒,且该母女已经被正式逮捕,网上也流传了大量的照片和视频。4月24日,杭州当地官方称为不实信息,该母女尚在隔离,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刑事法律风险分析及律师辩护要点


自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后,出现了一些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9类犯罪行为以及1类行政违法行为。


本案从已知的信息看,上城区公安分局仅“依法立案调查”,但是未披露两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也未披露涉嫌刑事犯罪的具体罪名。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及笔者的办案经验,现对本案中母女二人可能涉及的主要刑事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律师辩护要点。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关于“疑似病人”的规定:有下述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1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或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同时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 IgM 抗体阳性(近期接种过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者不作为参考指标)。

(1)流行病学史:①发病前14天内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②发病前14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史;③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④聚集性发病(14天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2)临床表现:①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临床表现;②具有上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像学特征;③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正常或减少。


2、法律分析


就本案中的女儿党某某而言,4月6日其被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4月5日乘坐了火车、地铁等交通工具并进入人员密集的商场,期间有不佩戴口罩的行为。经公安侦查,如果有证据证明4月5日其离开上海前就已经是核酸阳性的无症状感染者,且拒绝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主观上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的,其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本案中的母亲宁某某而言,虽然后续暂未见其被认定为确诊或者无症状感染者的报道,但不排除其可能是“疑似病人”。经公安侦查,如果有证据证明4月5日其离开上海前拒绝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主观上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也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律师辩护要点


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死刑,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很低,律师可以选择做罪轻辩护,除了传统的法定减轻(如自首、立功、从犯)及从轻(如初犯、偶犯等)辩护策略之外,还可以考虑非此罪的辩护,即不构成本罪或者是构成其他法定刑较轻的犯罪,具体而言:


第一,从客观上,是否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出上海前是否已经是确诊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是否符合“疑似病人”的认定;是否有证据证明出上海前已经接到相关部门的电话要求隔离但拒绝隔离,或者已经在隔离期内未满脱离隔离,“疑似病人”是否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即不构成本罪,可以提出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第二,从主观上,嫌疑人是否故意传播病毒,如果其主观上不知自己已经确诊或者无症状或者“疑似病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即不构成本罪,可以提出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也为七年有期徒刑。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法律分析


《意见》虽然未明确列举其他拒绝执行的具体行为,但是部分地方法院做了详细规定,以上海为例,上海高院列举了市民拒绝核酸检测、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旅居史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就本案中的母女而言,通报中公安已经认定二人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结合司法实践,如果二人确实采取隐瞒行程、未报备等行为,即使没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但是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也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经检索,笔者发现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有大量关于刻意隐瞒行程、未报备,致使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风险,公安以行为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通报。


3、律师辩护要点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如果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刻意隐瞒中高风险旅居史等行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人员密集的公众场所造成社会面的严重传播风险,将涉嫌本罪,很难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从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角度进行辩护。


如果此类案件中,嫌疑人有中高风险旅居史但是在被抓获前一直独处,未接触大量社会人员,不存在严重传播的风险,可以考虑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角度进行辩护。根据《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实施前述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结语


针对杭州来福士阳性母女事件,结合前文的分析以及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如果网传母女收受钱款去杭州投毒不实,笔者倾向性认为,母女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且罪名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笔者也会持续关注该案的后续进展。


自今年3月初上海疫情复发以来,一些人从上海流动到外省市,考虑到奥密克戎病毒的超强传播性,其他省市的疫情防控面临严峻的考验。笔者提醒大家,如果有中高风险地旅居史的人员,在前往其他省市时务必执行报备、隔离、核酸检测等政策要求,千万不要刻意隐瞒中高风险地旅居史,否则因隐瞒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新冠病毒并不可怕,有中高风险地旅居史更不可怕,一定要正视病毒,重视防疫政策,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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