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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改革典型案例的解读(四)|MHP君悦评论

2022-08-016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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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链接:

企业合规改革典型案例的解读(一)

企业合规改革典型案例的解读(二)

企业合规改革典型案例的解读(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3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第四个案例是山东新泰市检察院的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有关情况及其解读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山东省新泰市J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等6家建筑企业,迫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被要挟参与该涉黑组织骨干成员李某某(新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组织的串通投标。李某某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导致新泰市涉及管道节能改造、道路维修、楼房建设等全市13个建设工程项目被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由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带出的5起串通投标案件,涉及该市1家民营企业、2家国有企业、3家集体企业,均为当地建筑业龙头企业,牵扯面大,社会关注度高。


2020年3月、4月,公安机关将上述5起串通投标案件移送新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同时深入企业开展调查,于2020年5月召开公开听证会,对J公司等6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典型案例对基本案情的介绍,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1、串通投标罪。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未作任何改动,保持原汁原味。串通投标罪的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属于轻罪。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的有关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2、根据案件介绍,J公司等因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被要挟参与串通投标行为,应将J公司等认定为《刑法》第28条规定的胁从犯。对于胁从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本案中依法可以对J公司等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在本案中,新泰市检察院在自行补充侦查查清案件事实,同时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的基础上,对J公司等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3、山东省新泰市检察院并非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批企业合规试点的基层检察院,典型案例二的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也不在第一批企业合规试点基层检察院名单内。企业合规试点第一批典型案件中,有二个是试点基层检察院,另外二个是其他非试点检察院,故非试点区域的检察院也可以大力推动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并未局限在试点区域。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清J公司等6家企业被胁迫陪标的案件事实。6家企业案发时均受到涉黑组织骨干成员李某某的要挟,处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范围内,被迫出借建筑资质参与陪标,且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同时,检察机关实地到6家企业走访调查,掌握企业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复工复产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多次到住建部门座谈,了解到6家企业常年承接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年创税均达1000万元以上,其中1家企业年创税1亿余元,在繁荣地方经济、城乡建设、劳动力就业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如作出起诉决定,6家企业三年内将无法参加任何招投标工程,并被列入银行贷款黑名单,将对企业发展、劳动力就业和全市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2020年5月,泰安市两级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J公司等6家企业及其负责人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住建部门提出对6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同时建议对近年来建筑行业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摸排自查,净化建筑业招投标环境。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组织当地10家建筑企业、连同6家涉案企业负责人召开专题座谈会,宣讲企业合规知识,用身边案例警醒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从而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社会面”的目的。


检察机关还向6家涉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围绕所涉罪名及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并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最后举办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公开回复会,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从源头上避免再发生类似违法犯罪问题。在合规建设过程中,6家涉案企业缴纳171万余元行政罚款,并对公司监事会作出人事调整,完善公司重大法务风险防控机制。此后6家被不起诉企业积极扩大就业规模,安置就业人数2000余人,先后中标20余项重大民生工程,中标工程总造价20余亿元。


根据典型案件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其处理结果的介绍,有以下两点解读:


1、无论采用何种模式的企业合规建设,具有较好资质的涉案企业是适用企业合规试点的前提条件,前面几个典型案例也已经充分说明一点,可见“保市场主体”是企业合规建设改革试点的重要出发点。在本案中,新泰市检察院通过有关方面了解到6家企业常年承接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年创税均达1000万元以上,其中1家企业年创税1亿余元,在繁荣地方经济、城乡建设、劳动力就业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另事实证明: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这6家企业积极扩大就业规模,安置就业人数2000余人,先后中标20余项重大民生工程,中标工程总造价20余亿元,故对这6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为企业创造较好的条件,继续为社会作出重大的贡献。


2、从合规建设的程序看,典型案例四与典型案例三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的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比较相似,都是先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再推动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典型案例一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与典型案例二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则是先由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进行合规建设,再作出不起诉或者从宽量刑建议的决定,两者有明显的不同。但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后,企业先申请合规建设试点,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适用,如检察院同意适用后再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做法可能会成为主流;但是典型案例三与四中,先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再通过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形式推进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的方式,也可能会长期存在,作为简式合规建设的一种模式。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的介绍,截至2021年11月底在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25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254件。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同时,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决定、检察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既推动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教育、矫治,使企业能够改过自新、合规守法经营,又能减少和预防企业再犯罪,使企业更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推动当地建筑行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为企业合规建设提供了生动的检察实践。


从检察机关对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的典型意义的概括来看,再次说明了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建设试点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J公司等串通投标案的过程,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清J公司等6家企业系被迫出借建筑资质参与陪标,且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等案件事实。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J公司等6家企业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对社会的贡献,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J公司等6家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并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从而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可见,无论是在合规建设的推动与建立,还是在合规体系的运营与监督,还是合规建设效果的评估与考察,在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方面,检察机关都起到绝对性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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