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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8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第两个案例是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的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有关情况及其解读如下:
一、基本案情
张家港市S五交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2015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在职员工3人,雎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018年11月2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S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疑似销售假冒“SKF”商标的轴承,并在其门店及仓库内查获标注“SKF”商标的各种型号轴承27829个,金额共计68万余元。2018年12月17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张家港市公安局。2019年2月14日,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的鉴别报告,认为所查获的标有“SKF”商标的轴承产品均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9年2月1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根据典型案例对基本案情的介绍,我们着重说明以下两点:
(一)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解读。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刑法第214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仅做过一次修改,即《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条主要有两点修改:一是将入罪情节“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第二档情节“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二是将第二档法定刑的最高期从七年有期徒刑调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实施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具体标准,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也未规定或者列举“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的具体情形。目前,很多地方仍沿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结束》(法释[2004]19号)的有关规定,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作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进行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以上,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予以处罚。
(二)该合规典型案例充分说明了在目前检察机关推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不仅大中型企业可以参与,小微企业也可以适用。据基本案情的介绍,S公司于2015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在职员工3人。之前的典型案情中,企业合规试点的涉案企业都是有良好发展前景,且对国家税收、社会就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而无论从注册资本,还是从员工人数看,S公司明显都应归类于小微企业。因此,我们认为,最高检把张家港S公司合规建设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就是要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传递一个信号,涉案企业的合规改革试点不区别企业规模大小,小微企业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启动企业合规建设试点的程序,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也应当适用并启动合规建设的程序。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2021年5月初,张家港市检察院应张家港市公安局邀请,派员介入听取案件情况。梳理在案证据,本案侦查工作的主要情况如下:第一,雎某某辩称涉案的轴承部分是从山东威海一旧货调剂市场打包购买,部分是从广州H公司、上海J公司购买,认为自己购进的都应该是正品。第二,公安机关经与广州H公司、上海J公司核实,上海J公司系授权的一级代理商,主要经营SKF等品牌轴承。广州H公司从上海J公司进购SKF轴承后进行销售,曾3次通过上海J公司直接发货给S公司,共计54万元。同时,公安机关对山东威海的旧货调剂市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市场确实是二手交易市场,无法追溯货品源头。第三,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鉴别报告时,未对查获的轴承及包装的真伪进行现场勘查,仅根据清点明细材料出具了鉴别说明和比对示例,且不愿再重新鉴定。此外,该案立案距今超过两年,已属“挂案”状态。
二是及时启动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向S公司、雎某某告知企业合规相关政策后,该公司分别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递交了《提请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的申请书》。随后承办检察官走访企业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行政部门,实地查看公司经营现状、指导填写合规承诺、撰写调查报告。走访调查了解到,该公司系已实际经营六年的小微民营企业,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一定程度上影响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公司面临危机。该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完善,尤其是企业采购程序不规范,对供货商资质和货品来源审查不严,单据留存不全,还曾因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检察机关经综合考虑,鉴于S公司有整改行为和较强的合规愿望,认为可以开展企业合规监督考察。
三是深入会商达成共识。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证明S公司及雎某某犯罪故意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公安机关也难以再查明轴承及包装的来源是否合法,案件久拖不决已处于“挂案”状态,亟待清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分析了相关情况,并就该案下一步处理进行会商,双方就企业合规、“挂案”清理工作达成共识。公安机关明确表示,如该公司通过企业合规监督考察时还没有新的证据进展,将作出撤案处理。
四是扎实推进合规考察。经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并向张家港市企业合规监管委员会报告后,张家港市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对S公司启动合规监督考察程序,确定6个月的整改考察期。同时,张家港市企业合规监管委员会根据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从第三方监管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组建监督评估小组,跟踪S公司整改、评估合规计划落实情况。按照合规计划,S公司梳理企业风险点,制定《财务管理合规建设制度》《发票制发流程》《货物销售采购流程》等内部制度,并形成规范的公司合同模板。在税务方面,公司从以往直接与代帐会计单线联系,转变为与会计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对财务人员应尽责任、单位管理职责进行书面约定。在知识产权方面,公司明确渠道商应提供品牌授权证明并备案,每笔发货都注明产品明细,做到采购来路明晰、底数清晰。合规整改期间,检察机关会同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每月通过座谈会议、电话联系、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特别是通过“不打招呼”的随机方式,检查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同时,检察机关还向公安机关通报企业合规建设进展情况,邀请参与合规检查,并认真吸收公安机关对合规制度完善提出的意见。2021年8月5日,鉴于该公司员工数少、业务单一、合规建设相对简易的情况,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提出缩短合规监督考察期限的建议。检察机关听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意见后,决定将合规监督考察期限缩短至3个月。2021年8月16日至18日,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对该公司合规有效性进行评估,出具了合规建设合格有效的评估报告。
五是参考考察结果作出处理。2021年8月20日,张家港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综合考虑企业合规整改效果,就是否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听取意见,听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制发相关检察建议。当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检察建议及时作出撤案处理,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两个月后回访发现,S公司各项经营已步入正轨,因为合规建设,两家大型企业看中S公司合规资质与其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业务预期翻几番,发展势头强劲。
根据典型案件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其处理结果的介绍,有以下两点值得我们关注:
1. 企业合规建设试点工作不仅仅只在检察环节适用(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在之前的典型案例中,有在检察环节结束后开展合规建设的,即法院判决后对涉嫌企业试点合规建设;在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该案件仅处于刑事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尚未进入检察环节,但因“挂案”清理工作进入了检察机关的视线。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并经社会调查后认为,证明S公司知假售假故意犯罪的证据尚未确实充分,但是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完善,尤其是企业采购程序不规范,对供货商资质和货品来源审查不严,单据留存不全。检察机关经综合考虑,鉴于S公司有整改行为和较强的合规愿望,认为可以开展企业合规监督考察,故对S公司适用企业合规建设试点。
2. 对小微企业的企业合规建设试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简化,但绝不是敷衍了事。在该典型案件中,S公司虽只有3名员工,业务也比较单一,但是检察机关仍依据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了监督评估小组,指导监督S公司合规建设工作。另一方面,S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公司存在的企业风险点,从规章制度制定、财税规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三方面着手开展简单高效的企业合规建设,有效提升了企业合规水平。检察机关也会同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定期通过座谈会议、电话联系、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检查督导S公司的企业合规建设进展,并根据S公司员工数少、业务单一、合规建设相对简易的情况,缩短了合规监督考察期限。在对S公司合规建设评估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对S公司的刑事立案,随后,公安机关即作出撤案处理。
三、典型意义
1. 对尚未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企“挂案”进行排查,采取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结合等方式能动清理。检察机关推进涉企“挂案”清理过程中,除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排除出相关数据外,还可以通过控告申诉、日常走访、服务企业平台等了解“挂案”线索。对尚未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可采取介入侦查的形式,积极与公安机关开展个案会商。通过听取案件情况、审查在案证据、实地走访调查等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分析是否属于“挂案”、“挂案”原因、“挂案”影响以及侦查取证方向、可行性等因素,分类施策、妥善处理。对符合合规监督考察的条件的案件,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促进涉企“挂案”清理,最大限度降低“挂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2. 严格把握企业合规监督考察条件、标准和工作程序,规范清理涉企“挂案”。通过企业合规促进“挂案”清理,在具体操作中应该重点把握三点:一是要通过走访调查,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企业经营状况、社会贡献、合规意愿以及违法犯罪既往历史等情况,评估涉案企业是否符合开展合规监督考察的条件。二是要加强对外沟通,向公安机关讲清企业合规政策和涉企“挂案”清理意义,争取理解和支持。三是要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客观公正地跟踪指导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合规有效性,以第三方监督评估结论为主要依据,听取行政机关以及公开听证等多方意见,做到“阳光”清理、规范清理。本案中,检察机关按照申请、调查、会商、考察等程序,规范推进企业合规,同时引入第三方组织对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全程监督,值得肯定。
3. 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多措并举合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加强民营经济平等保护,2020年10月以来,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强化协作、多措并举,一大批“挂案”得到有效清理,该撤案的及时撤案,该继续侦办的尽快突破,以实际行动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同时,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和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向涉案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在日常“挂案”清理工作中,检察机关要针对涉案企业暴露出的经营管理、法律风险方面的突出问题,自觉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积极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手段,既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也警示潜在缺乏规制约束的企业遵纪守法发展,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精准监督。
从检察机关对典型案例的概括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企业合规建设的试点非常积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适用的涉案企业范围非常广。企业合规试点不仅可以适用于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等大公司,也可以适用于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中型企业,还可适用于小微企业;本地企业可以适用,异地企业可以适用;二是适用的刑事程序流程非常多。不仅进去检察环节的案件可以适用,未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也可以用;在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适用,刑事案件结束后也可以适用;三是检察机关可以将企业合规建设试点与其他涉企或者涉民营企业保护的工作相结合共同推进,例如本案中的把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与涉民营企业刑事“挂案”清理的结合。
我们认为:在目前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及其企业家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了“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经营类犯罪的,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的司法政策,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个司法政策,例如辩护人在工作遇到企业及其核心人员涉及刑事法律风险,可从争取企业合规建设试点这个角度出发,既可帮助企业建章立制排除风险点,又帮助企业在个案处理中获得合规激励,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得到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