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3月22日制定并发布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规定》”)。
《规定》允许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高水平大学与职业院校(“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自贸港”)中独立设立和运营学校和校区,尝试新的办学模式。此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教育合作条例》,中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在大陆办学需要与当地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1、领域限制
《规定》允许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贸港设立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学校或校区。换而言之,仅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教育可以适用“独立办学”模式,但其他领域的教育活动仍需要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在华开展。
2、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
在海南自贸港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
(2)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
(3)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
3、办学基本要求
《规定》强调,办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规定》,设立办学机构(“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的师资、设施设备等高于该标准的,按照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的标准执行。
根据《规定》,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规定》要求,办学机构开展党群活动按照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党群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决策机构
办学机构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办学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机构由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代表,办学机构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
校长可以由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选派,也可以由决策机构组织遴选。校长每年在中国居留应当不少于6个月。
5、设立程序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办学机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办学机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