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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房屋被司法查封,应当如何处理|mhp君悦评论

2023-07-17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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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家庭的大额资产,也是离婚诉讼中析产的争议焦点所在,而一旦待分割的房产是一套被其他债权人司法查封的房子,则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就不对该套房屋进行析产分割,这时当事人该如何处理,以使得自己的权益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呢?


以下是笔者近日办结的一起案件,和大家分享。



【案情梗概】(当事人系化名)


张某(男)与李某(女)曾是夫妻关系,生有一个女儿。


2008年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上海市中心的豪宅,但仅登记为张某(男)一人。随即张某(男)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300万元。之后,张某(男)又因生意关系,拖欠益丰公司款项200万元。


2015年,因张某(男)无力支付益丰公司欠款,益丰公司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后胜诉,益丰公司随即申请执行,浦东法院司法查封了该房屋。


2016年,因张某(男)无力向银行还款,银行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后胜诉,银行随即向徐汇法院申请执行。


2018年,李某(女)向长宁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鉴于张某(男)在婚姻中出现重婚、有私生子等过错,经过律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的抵押贷款由张某(男)清偿,该房屋上的司法查封所涉的债务也由张某(男)个人归还,该房屋所有权归李某(女)。张某(男)应当在归还银行抵押贷款和益丰公司欠款,涤除了抵押和司法查封后将该房屋过户给李某(女)。


但之后,张某(男)毁约,未还清欠款,也未将该房屋过户给李某(女)。


因该房屋被益丰公司司法查封,故长宁区人民法院最终只判决双方离婚,未对该房屋进行析产分割,只处分了其他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法院判决李某(女)分得共有财产的60%)】,并且判决张某(男)向李某(女)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离婚案判决生效后,张某(男)仍一直在外逃债不露面,既不涤除抵押,也不还款解除司法查封,李某(女)虽然居住在该房屋内,但无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婚内财产协议》变成一张不可履行的白条,案件陷入僵局。该如何处理,才能让李某(女)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呢?



【常规处理方式】


对于几位共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又有债权人对其中一位共有人提起债权主张的,法律上应当先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进行析产,然后由债务人在自己分得的财产份额内偿还债务。有几种常规处理方法:


1、由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确认共有人对该共同共有财产的份额。


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本案中,可以由首封益丰公司,或者首抵银行,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但是这两个债权人考虑到诉讼成本,都不愿意主动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2、由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确认自己在共同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


其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共有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析产诉讼。


本案中,李某(女)也可以提起析产诉讼。但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该房屋应当全部归李某(女)所有。而银行抵押贷款和益丰公司的债务都发生在《婚内财产协议》之前,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因此,这条路也走不通了。



【突破性处理方式】


鉴于以上2种常规处理方式都无法实施。如何使当事人的《婚内财产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呢?经过深入思考,反复论证,我们转换角度、突破性的采取了第三种处理方式:既然张某(男)不涤除抵押、不还款解除司法查封,致使房屋无法过户到李某(女)名下,张某(男)显然对《婚内财产协议》违约,那么张某(男)应当向李某(女)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本案的损失即是房屋的市场价。我们大胆地选择了放弃物权而主张债权,并对该房屋及张某(男)名下其他的财产都申请了财产保全。


我们依照此思路提起诉讼,也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和赞赏,案件顺利判决,且判决已生效。


判决主文:“对于该份《婚内财产协议书》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恪守自己的义务。对于系争房屋,该协议明确约定产权归李某(女)个人所有,剩余贷款由张某(男)偿还,故依照约定,张某(男)应当协助李某(女)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现因张某(男)的诸多债务,致使系争房屋被司法查封,导致李某(女)丧失了拥有系争房屋完整产权的权利,故李某(女)据此主张张某(男)给付系争房屋同样市值的折价款,本院认为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婚姻家事案件,现有的法律条文较为笼统,但是每个家庭、个体的情况不尽相同。只有扎实地调查取证,并熟练掌握和运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对症下药,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男方作为丈夫和父亲,长期对妻子和女儿不关心,又和她人重婚生子,存在重大过错,但是其和女方不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女方在诉讼开始时对男方存在重婚的违法行为只是猜测,并没有证据。我们律师代理后,经过多次长途出差、多方细致调查,终于查到了其重婚的确凿的证据。


但是现有法律对于重婚这种过错的惩罚力度是很轻微的,仅仅是判决过错方赔偿5万元损害赔偿金,刑事责任还是缓刑。


由于我们之前通过谈判协商,让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从而使得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全部归无过错的女方所有,这份协议可谓一纸至少值千万元!


同时,面对司法实践中的障碍,我们及时调整思路,放弃物权主张债权,用迂回的方式,使得当事人的权利能得到及时的保护。


此案从2018年11月开启离婚案,之后因为男方违约不履行《婚内财产协议》,女方不得不又提起了向第三者主张返还财产之诉、重婚案刑事自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历时4年半,终于取得了全部的生效判决,支持了女方大部分的诉求。


更为欣慰的是,女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经过我们律师的陪伴和鼓励,加之有法院公正的判决,心灵得到了慰藉,走出了阴影,重新找回了自信和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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