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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打李逵——视觉中国的“维权”之路何去何从|mhp君悦评论

2023-10-135073

公众号头图.png


今年8月,摄影师戴建峰在其微博(账号为:Jeff的星空之旅)发帖称收到了视觉中国的索赔邮件,宣称戴建峰在他自己的公众号上发布的173张照片侵犯了视觉中国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并要求赔偿8万多元。令人震惊的是,这173张照片都系戴建峰本人拍摄,且从未给予视觉中国任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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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Getty Images的中方伙伴, 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交易平台之一,近年来版权纠纷频有发生。前有将国徽、国旗图片纳入其版权图库被共青团中央微博账号点名批评的行为,后有将史上第一张黑洞图片作为自己图片售卖盈利的实际,获得了不少非议。在其2019年通过发公开道歉信的方式严正表示将对在线图库进行整改后,又出现了这起公众关注事件,可谓是雪上加霜。



视觉中国很快便发声称其有合法销售争议摄影作品的权利,原因是“戴建峰已将这些作品授权给了Stocktrek Images, 而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 Images销售。视觉中国作为Getty 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涉事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该声明很快便被戴建峰及Stocktrek Images打脸反驳,并要求视觉中国立刻在其网站上下架争议作品,停止侵权。双方就此事各持己见,目前仍未有定论。



最新进展


时隔近两个月,视觉中国状告摄影师使用本人作品侵权一事有了最新进展。10月9日,微博用户“Jeff的星空之旅”、摄影师戴建峰发文称,“对于@视觉中国 未经我本人许可,非法销售我的照片,并向我索赔一事,我已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在微博中,戴建锋还附上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中提到,“戴建锋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汉华易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08日立案。”


天眼查显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和汉华易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都是视觉中国旗下公司,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


中国探险协会官方微博也转发并评论了这条微博,写道“中国探险协会全力支持会员戴建峰向视觉中国维权。”



那么这一起“谁侵了谁的权,谁又在维谁的权”的罗生门事件,其背后的法律逻辑究竟为何?视觉中国目前公开声称的“销售授权链路完整”的说法又是否在法律角度站得住脚,合理化这一套向原作者维权的行为呢?



Q1:摄影师有可能侵犯自己拍摄作品的著作权吗?


出乎很多人的意料,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也可以通过许可合同授予被许可人专有权利,并限制著作权人本人的使用。当然,这样的许可必须是通过明示的方式做出,即至少需要在合同中阐明“专有许可”。相对的,如果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则都不能限制著作权人自己的使用。


实务中,有很多人会混淆“专有”“排他”“独家”“独占”等许可的内涵。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说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律师建议: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始终在协议中就相应名词加以定义,对许可的范围、地域、时间、专用性、排他性等做出明确约定,以避免任何语义产生的纠纷。


戴建峰已经将作品许可给Stocktrek Images,还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布,且双方沟通友好,由此可见,戴建峰给Stocktrek Images的许可应该不是专有许可。那么戴建峰对自己作品的使用,是不受任何第三方,包括被许可方的限制的。即便Stocktrek Images获得的是专有许可,根据上文引用的条例,Stocktrek Images也必须获得戴建峰的许可,才能将同样的专用使用权许可给Getty Images。



Q2:视觉中国是否有可能在摄影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获得授权呢?


视觉中国的声明笼统地描述了其获得合法授权的链路,即Stocktrek Images授权给Getty Images,再由Getty Images授权给视觉中国。但注意,视觉中国在此声明中说的是“销售权利”,而《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定义中从未包含一条“销售权”。那么这里视觉中国说的销售权又具体是什么权利呢?


对于摄影、图片作品来说,经常会存在著作权人将一定的著作财产权许可给图库、版权平台,并同步给予可以转授权的权利,以满足图库、版权平台可以进一步将著作财产权分许可给第三方,为著作权人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对于本次事件来说,如果Stocktrek Images与Getty Images签署过一揽子的互相授权协议,并且允许Getty Images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分许可,则视觉中国是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许可的。但戴建峰及Stocktrek Images已经明确表示视觉中国“无权销售,没有任何版权,也无权将作品再次转授”,与视觉中国的声明截然相反。


究竟是各方间并无授权,还是多次转授权定义不明,边界不清造成的误解,还待视觉中国进一步出示授权文件。



Q3:视觉中国到底能否到处索赔,“以诉获利”呢?


除了戴建峰之外,近年也不断出现“苦主”,声称被视觉中国警告侵权,要求索赔,方案也基本与戴建峰收到的一致:要么花钱获得侵权图片的许可,以“购买”来免除侵权责任;要么花钱进行和解,要继续使用侵权图片,则需另行获得授权。而视觉中国出具的授权文件也往往存在不充分、不一致,甚至“权利人”并非真正著作权人的情况。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的权利人当然有权利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而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否有维权的权利,还要看许可类型以及许可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引:“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主张损害赔偿的,予以支持。被许可使用人根据合同有权在约定范围内禁止他人(不包括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单独起诉;著作权人已经起诉的,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也就是说,对于视觉中国这样的版权平台,仅有在获得了一定“排他”性许可或另行授予诉权的前提下,才能对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笔者发现,一些摄影师通过社交媒体宣称视觉中国的格式条款默认摄影师与其进行的是可以保留“个人宣传”使用权利的“独家授权”,亦即默认可以由视觉中国单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摄影师也可以通过维权行为获得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如果在权利人知情并充分授权的前提下,视觉中国进行这样的维权当然无可厚非,也能起到促进版权保护的积极目的。


然而,这次事件中,视觉中国仅仅出具了Getty的授权函以及争议作品在视觉中国网站上的截图,既没有发现原作者JeffDai与戴建峰及其个人独资平台设立的公众号之间的联系,也没有这些照片的授权链路及来源进行核实,就向原作者发起索赔行为,也能展现其“以诉代销”的模式可能是批量进行、缺少审慎、未事先告知权利人的。无论视觉中国是否最后能出具一定的授权文件证明其获得了争议作品的一定排他性权利及相应的诉权,通过上面的推理,也能看出向原作者本人维权一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虽然李鬼打假了李逵的荒诞事件并不常见,但这也给以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特别是一些版权平台警醒。在创作时通过时间戳等方式对自己的作品权利进行固定,在签订许可合同时要双方明确许可的内涵与外延;在进行商业流转分销时,需要明确告知被许可方其付费获得权利与使用限制;在进行维权时,要审慎核查维权的基础、授权的链路以及侵权事实。



目前,视觉中国官方微博已转发戴建峰起诉称,坚决支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立案,意味着本案要解决争议的作品著作权究竟属于谁、以及视觉中国是否存在侵权等问题。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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