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EN

女员工三期待遇汇总(全国及上海)2024更新|mhp君悦评论

2024-03-085426

公众号头图.png


值此佳节之际,谨以本文献给处于三期的妈妈/准妈妈们,祝亲爱的大家节日快乐,健康幸福,小宝贝们茁壮成长!



2020修订版补充了三期女员工停工停产的相关内容。


2022修订版更新了上海地区延长生育假、增设育儿假的相关内容。


2024修订版补充了上海地区关于产前假、哺乳假的相关内容。


笔者建议如下:


女员工依法依规享受全部三期待遇,对于违法违规不给三期待遇与保护、甚至女员工一怀孕就想尽办法逼迫离职或者给穿小鞋的公司,要毫不手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也是小石头普法的初衷。


而个别女员工请不要把三期待遇当成躺平的保护伞,身体状况明明没问题,却从怀孕开始就找各种理由拒不工作,与公司对抗。三期中公司即使不敢下手,三期期满后公司也必然会清退。



产假(顺产、难产、多胎、流产)/生育假/陪产假一览表:


微信截图_20240311101956.png


增设育儿假:女方、男方每年各5天


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产前检查/产前假/哺乳假/哺乳时间/经期保护/劳动保护一览表:


微信截图_20240311101956.png

微信截图_20240311102122.png


上海地区关于产前假、哺乳假(6个半月哺乳假,非每日合计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的规定:


微信截图_20240311101956.png


生育津贴一览表(上海)


微信截图_20240311101956.png


举例说明:


员工A的平均工资20000,公司平均35000,社保领取封顶31014(现行标准按2020年社平工资),公司需要补差35000-31014


员工A的平均工资50000,公司平均30000,社保领取封顶31014,公司需要补差50000-31014


另生育津贴是按生育当年度的标准,如员工A于2015年生育一胎,2018年生育二胎,均于2018年才去申领生育津贴,则二胎按2018年的标准,一胎按2015年的标准。


三期待遇保护:


1、孕期若请假休养,有病假单的,按病假待遇给付,没有病假单的,按事假处理;


2、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即应按本人正常工资计发待遇,产前假、哺乳假不低于80%。


三期解除限制及合同期满顺延:


1、不得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如严重违纪解除)等不受限制。


2、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不受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疫情影响等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


1、对三期女职工可安排停工停产,依法支付生活费等;


2、若三期女职工应享有产假待遇、哺乳假待遇等,应就高支付相关待遇。



法条来源: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修正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5日修正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4月26日修正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通知》2010年12月22日

联系我们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7楼
邮编:200040
电话:(总机)61132988
传真:61132913
Email:hr@mhp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