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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9个“社会责任”案例裁判要旨梳理|mhp君悦评论

2024-03-25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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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如果将高校的法学理论比喻成“1+1=2原理”,那么成文的法律规则则可比喻成各种“方法论”公式。根据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300件,另有行政法规近七百件、部委规章近四千件、地方性法律规则两万余件,在宪法的统帅下共同组成了多层次的中国特色成文法体系,按照“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基本逻辑结构,基本能够解决社会中的大多数法律问题。然而,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立法者的水平再高也无法预见和涵盖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即便在成文法体系国家,也需要配合判例来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因此对于律师而言,不仅要掌握法学理论、法律知识、专业技能,更要经过无数案例的洗礼,将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应用”在丰富复杂的社会场景中。研究学习和正确运用典型案例,既能助力律师在法律服务本职工作中“以专业立身,以服务立信”,更能助力律师依法行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同案同判/类案同判”是民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预判行为后果的最直接明了的途径,也是对实现司法公正最直观的追求和最合理的期待。因此,司法机关尤为重视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推进裁判文书公开、落实类案检索、开放人民法院案例库等一系列举措,积极推进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网址:https://rmfyalk.court.gov.cn/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首批入库案例达到3711篇,截至2024年3月22日已达3806篇,其中指导性案例224例,参考性案例3582例。


引 言


上善若水,道法自然。《道德经》提出“道以明向,法以立本,术以立策”,以道御术,术合于法,法基于道,三者兼备。企业发展也存在“道、法、术”:企业的“道”是指企业文化和核心价值理念,在宏观心智层面“做正确的事”;企业的“法”是指经营法则和策略方针,在中观认知层面“把事情做正确”;而企业的“术”则是指具体的实操运营和绩效落地,在微观执行层面“正确地做事情”。而法律领域的各种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也在时刻影响着企业的“道、法、术”,比如:新公司法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泛公司法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君悦律师事务所汇集了数百位多元化专业律师,合伙人均为具有多年执业经验及较高专业水平的资深律师,在全国多地设有分所,坚持专业化、规模化路线。合伙人刘子兵律师在日常工作(碰巧三月份每周出差一次)之余,通过对数千篇入库案例的研究,初步梳理出对企业发展具有普遍影响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融资和商业竞争三个系列共五十余篇梳理,包含千余个入库案例,以期成为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的办案参考,共同学习交流。其中“保理篇”和“信托篇”的案例梳理已经发表在本所公众号,后期将继续更新于本人公众号:案例控,欢迎关注。


“社会责任系列”包括社会责任、商业道德和绿色原则三个方面。其中,“社会责任”案例9个,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国企主体、涉老服务等;“商业道德”案例24个,涉及司法认定、公益活动、不正当竞争、滥用诉讼权利等;“绿色原则”案例18个,涉及合同履行、虚拟货币、环境保护等。


“企业融资系列”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担保措施、非典型担保等四个方面。


“商业竞争系列”则包括商业机会、不正当竞争、滥用权利等三个方面。


正 文


企业在谋取营利性目的的同时,同时也应当增进其他相关主体的最大利益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社会责任的实质是对企业片面强调营利性的纠正,促进企业发展中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进步。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网址:https://rmfyalk.court.gov.cn/,首批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截至2024年3月22日已达3806篇。经我们的梳理,涉及“社会责任”的案例共9起,其中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3起、消费者权益保护2起、知识产权保护1起、生态环境保护1起、特别主体社会责任2起。这些案例将为法院审判实践和律师代理案件提供参考和支持;其中有的裁判理由论述比较经典,本文同样予以摘录呈现。分别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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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1-2-490-001


案例聚焦: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审查进路


裁判要旨:


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判断互联网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事实为基础,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对于适格主体之间,平台企业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作用,从业者无实质自主决定权,从业者获得的报酬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且具有持续稳定特点,其提供的劳动是平台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业者应平台企业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自备部分生产资料、薪酬由其他主体代发、双方事先对身份关系性质进行约定等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号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17045号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6300号


裁判理由中的经典论述: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平台用工这一新就业形态,相对于传统劳动用工,实现了管理方式由线下到线上的转变,显著降低了招工用工和管理成本,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激发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新业态用工企业不能因采用了新的技术手段与管理方式,一概排斥劳动关系情形,从而规避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具体判断经营者与从业人员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型用工关系还是其他民事关系,仍须结合实际用工情况考察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予以认定。新业态行业经营者应在法律框架内,更好地规范自身经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长远发展。



二、杨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490-008


案例聚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应一并支持


裁判要旨:


1.残疾人劳动者医疗期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主张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自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主张用人单位补足医疗费报销差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索引: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0075号

(二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3131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330号


裁判理由中的经典论述:


劳动合同法对于医疗补助费并无相关规定,该项费用是为保障劳动者继续治疗疾病而赋予单位的一项社会责任和法定责任。司法实践中,适用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主要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依照现有的关于适用医疗补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无过错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亦不应免除其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责任。且赔偿金与医疗补助费的性质和功能不同,现有法律规定亦未明确赔偿金可覆盖医疗补助费。



三、指导性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2-18-3-016-001


裁判要点: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索引:


(一审)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8行初42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390号

(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5851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1号


裁判理由中的经典论述: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违反建筑领域法律规范,而否定其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承包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和资质承包建设项目,又由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主体实际施工,从违法转包、分包或者挂靠中获取利益,由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当然,承包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另行要求相应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333-001


案例聚焦:保险人怠于履行法定定损、理赔义务及延期支付维修款,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1.最大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其“最大”不是指其效力位阶最高,而是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的义务方面,其要求比其他民商法的更为严格。最大诚信原则通过一系列规则发挥规范作用,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义务就是其中之一。及时理赔义务通过及时核定(含定损)、及时赔付等规范加以约束。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义务,既源自保险合同约定(约定义务),亦源自法定义务。鉴于财产损失险规范体现被保险人中心主义,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格式条款,“淡化”其及时理赔义务,从而侵犯被保险人利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最长的法定核定期间(30日,扣除保险给付请求权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期间、违反该义务的法定责任(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先予支付”义务。


2.根据保险业惯例,财产损失险的承保范围不包括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例如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因正常维修而产生的停运损失。本案法院裁判支持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间接损失的诉求,是基于保险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核定义务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义务期间的规定。为了防止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无法查明,所以在保险公司核定前,被保险人不敢轻易将车辆送去维修。虽然从理论上,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即涉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与损失程度等),但实践操作难度很大,而且由此产生的成本是否获得保险公司足额赔付,被保险人也不能确定。此外,因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支付保险金,导致保险标的被修理公司留置,留置期间产生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本案法律适用规则的确立,一是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诚实履约,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后,应依据事实、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及时主动核定、通知与支付保险金,杜绝拖延理赔,甚至动辄将保险纠纷推诿给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这不仅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牺牲了整个行业的长远利益。全体保险公司应以本案为鉴,吸取教训,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和专业服务质量,规范保险公司有序经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二是充分发挥保险在分散被保险人风险、恢复其生产经营或提供其生活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保险“救危济困”的保障作用;三是引导保险公司践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通过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比法定义务更有效的理赔水平,将谋求保险公司长远利益与促进国家实体经济发展有效结合起来,为新时代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案号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2民初710号

(二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9民终1号



五、李某某诉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137-001


案例聚焦:消费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给其带来的不便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裁判要旨:


对于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而实施的维护移动通信市场秩序的行为,消费者应有一定的理解和容忍的义务。同时,企业在承担其社会责任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对消费者的不良影响。


案号索引: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26号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81号



社会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


六、某印书馆诉某教学出版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9-2-159-026


案例聚焦: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及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给予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判定亦应首先对商标的显著特征进行判断,此外,是否可以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还应结合案件中商标的具体使用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通过法律体系解释方法以及遵循比例原则,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索引: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7号


裁判理由中的经典论述:


将“新华字典”作为某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是对于之前某印书馆在经营“新华字典”辞书商品中所产生的商誉给予保护,更是通过商标授予的方式使其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因此,“新华字典”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



社会责任与生态环境保护


七、陈某荣等诉南宁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1-2-377-012


案例聚焦: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音污染造成损害时开发商责任承担的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法院充分考虑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基于某开发公司是房产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选定者的事实,认定其对水泵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系伴随水泵设置地点的选定而产生,不能简单通过房屋买卖合同而转移给业主。同时,基于目前缺乏住宅楼内水泵运行噪声评价标准的现实情况,本案判决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合理性。在某开发公司经整改仍无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本案判决某开发公司回购案涉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为此,本案对于如何评判住宅楼内附属设施(含水泵)的噪声超标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案号索引: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再字第7号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再终字第10号



特别主题的社会责任


八、杨某某诉鲍某某、陈某、朱某某、某电力公司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382-001


案例聚焦: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选择、责任主体、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


1.高度危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需考虑加害人的过错。高度危险责任中的“经营者”,是指能够支配高压、高空和地下挖掘等高度危险活动的运行并从中享受运行利益的主体;


2.电力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作为专业主体,其职责和追求不仅是通过合法经营获取利润,更应在维护社会安全,为社会提供安定可靠的环境方面承担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尽其力安抚、赔偿受害人,化解纠纷,同时,加强管理维护的科学化、人性化、合理化,更是其后续应有的担当作为。


案号索引:


(一审)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2民初109号

(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终3236号

(再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5民再14号


九、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7-7-001-002


案例聚焦: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提示,并要求进行整改,不能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否则因此导致入住老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养老机构及其经营者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这既是经营者对自身的保护,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案号索引: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6770号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8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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