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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否既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又主张侵权赔偿|mhp君悦评论

2024-08-16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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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发生竞合时,很多工伤职工对于该向谁主张权利无法判断,经常是仅向其中一方主张权利,而放弃了对另一方的权利。本文笔者结合案例,浅析员工能否既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又主张侵权赔偿的问题。



基本案情:


周某系甲建筑公司的员工,王某系甲建筑公司临时雇佣的挖掘机司机,王某根据甲建筑公司现场人员安排吊运钢柱(无安全措施)时发生事故致周某重伤,周某在治疗半年后去世,公司在周某治疗期间已就工伤赔偿事宜与周某协商并进行了赔付。周某去世后,周某家属以一般人身损害侵权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甲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本案中,甲建筑公司及王某是否需要承担一般人身损害侵权的赔偿责任呢?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侵权赔偿,这类情形在交通事故类工伤案件中较为常见。在本案中,周某作为甲建筑公司员工,在去世前已就工伤赔偿事宜与甲建筑公司进行了协商赔偿(赔偿是否合理本文暂不考虑),即甲建筑公司已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王某作为甲建筑公司临时雇员,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周某人身损害,责任应由甲建筑公司承担。


因此,本案中甲建筑公司既是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又是侵权责任赔偿主体,出现了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竞合,但是甲建筑公司不能因同一侵权行为赔偿两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案中周某亲属应向甲建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责任,而其向王某及甲建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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