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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风破浪 扬帆起航|君悦所成功举办“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暨破产衍生诉讼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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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由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暨破产衍生诉讼专题研讨会”在律所粤港厅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围绕破产衍生诉讼展开交流分享,专委会成立旨在为君悦上海总所和各分所所有致力于破产业务的同仁们搭建起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同时加强所与所、人与人之间的桥梁和合作,整体上提升君悦所破产管理人队伍的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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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伊始,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文春生致开场辞,首先热烈欢迎今天到场的所内外分享嘉宾和莅临现场的专家和同行,文春生主任向现场的同仁们介绍了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成立的宗旨及未来的工作重点,感谢各位的支持和信任,未来将抱着奉献的心,义不容辞担起带头人责任,服务好君悦所管理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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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介绍:君悦所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文春生


本次研讨会由君悦所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周晶律师主持。活动伊始,破冰环节部分由文春生主任带头作自我介绍并提议大家抱着轻松的心态放下拘谨畅所欲言。随后,在场每一位同仁都作了自我介绍,彼此留下初步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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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是主题分享环节,文春生律师作题为《破产衍生诉说特别规定解析》的内容分享,文春生律师从管辖、诉讼时效、诉讼主体、债权确认之诉、合同解除五个方面向大家梳理了破产衍生诉讼的核心内容。关于管辖问题,文律师提出管理人需要关注到集中管辖、仲裁管辖、管辖权恒定、申报债权前置以及不用劳动前置这五个方面考虑,并提出当事人在受理破产后订立的仲裁条款是否能适用仲裁管辖条款。随后文律师分别从债务人和债权人角度阐述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提醒大家关注到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和非申请人两个不同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的起算点不同。再者诉讼主体选择的问题,整体上可以分为管理人代表诉讼和管理人诉讼两大类,尽管目前实践中存在混淆诉讼主体的情况,但法理上需要分清两者的区别和适用情景。关于债权确认之诉的问题文律师重点分析了“十五日期间”的问题,认为不是除斥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应当理解为是起诉的合理期间,目的在于督促异议人行使合法权利,避免影响后续表决权等程序的推进,而非消灭异议人的实体权利。最后,在合同解除方面,文律师认为管理人需要重点关注未履行附随义务的合同、解除合同的方式、破产企业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权的限制问题以及解除合同的后果这四个方面。此次分享为与会者梳理了破产衍生诉讼有关的高频难点和疑点,也激发了在场众多同仁的热烈提问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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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热烈交流之后,徐桐律师分享的主题是《破产衍生诉讼中的公司发起人责任》。首先,徐律师提出一个问题: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已经转让股权的这部分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随后通过分别引用真实案例,阐明各地法院对于该问题存在不同理解,并且实践中存在两种主流裁判观点。最后,徐律师将本次新公司法修订内容对前述裁判观点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与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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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介绍:君悦所合伙人(非权益)律师  徐桐


第三位分享嘉宾是来自君悦合肥分所杨阳律师带来《破产衍生诉讼债权确认相关问题》主题分享。杨律师从管理人最常见碰到的衍生诉讼类型——债权确认之诉展开,尤其是在建筑工程领域涉及到债权的种类之繁多,类型之复杂,主要涉及四大类债权:未验收、无资质、未结算债权;未签合同建筑债权;以房抵债类债权以及担保债权。随后,杨律师进一步解说了房屋买卖破产债权确认有关的问题,提醒各位注意非居住类房屋买卖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后,民间借贷类债权也是管理人经常遇到的情形,杨律师就频繁大额交易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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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介绍:君悦合肥分所律师  杨阳


分享的最后环节,由袁开恒律师进行点评和分享,袁律师就以上内容尤其是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部分如发起人责任承担部分,提出自己的一线实务经验供大家参考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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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介绍:君悦所合伙人(非权益)律师  袁开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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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最后,专委会主任文春生律师和周晶秘书长就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对大家表示感谢和支持,同时就专委会未来的工作计划进行了汇报和安排,并表示期待大家携手共进让专委会未来的工作落到实处,为君悦管理人团队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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