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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催收之追究股东责任|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公司法实务课程》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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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上午,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2024年度《公司法实务课程(民商事基本诉讼业务)》第五讲——《债权催收之追究股东责任》在君悦所如期开展,本次课程由君悦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彭筱剑律师担任主讲。


彭筱剑律师,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和解委员会委员、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2013-2016 年度上海市长宁区优秀青年律师、2014 年度上海市长宁区非诉讼业务先进律师、2020 年度静安区青年岗位能手、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第六期“静安青年英才”等荣誉,具备上交所独立董事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彭筱剑律师在商事争议解决的领域,具有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丰富经验,有担保纠纷案件的最高院再审成功案例,代理的前国有四大资管公司的 7 亿元标的的催收成功案例因其复杂性曾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优秀案例精选,另有诸多二审、再审逆转胜诉案例。



图片介绍:君悦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  彭筱剑


在债权催收领域,传统的手段往往局限于直接向债务人追讨欠款。然而,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我们发现当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时,追究股东责任成为了一种有效的债权实现途径。本期课程,彭筱剑律师围绕《债权催收之追究股东责任》这一主题,为学生们深入讲解债权人追究公司股东责任的法理和实践应用。


彭律师首先从制度沿革、适用条件、实际操作等方面,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进行详细解读,并着重讲解了新《公司法》对股东失权制度、限期出资的规定。在“抽逃出资”章节中,彭筱剑律师精心选取了自己亲办的真实案件作为教学案例,通过梳理案件中抽逃出资相关事实,并结合新《公司法》规定,强调了当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清偿,股东有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通过主张股东抽逃出资要求股东及失职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通过案例与裁判要旨,解释了股东利用过桥贷款出资被认定抽逃出资的场景,为学生们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


“法人人格否认”是公司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忽略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追究其背后的股东或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法人人格否定”章节中,彭律师通过解读九民纪要中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意见、对比新《公司法》对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深入解析“纵向人格否认”、 “横向人格否认”及其适用情形和案例。值得一提的是,彭律师还重点分享了一个亲自办理的疑难、复杂、经典“反向人格否认”案例,从如何获取财产线索、一审败诉到最终逆转胜诉,向大家传达了做律师应当具有的沟通能力、案件专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以及锲而不舍的执业精神。



在债权催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涉及一人公司的情境中,如何有效地追究股东责任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本章节中,彭律师首先点出新《公司法》第23条将一人公司范围扩大至一人股份公司,并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接着深入讲解了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与股东责任之间的紧密关系、一人公司股东自证清白的证据类型、“夫妻店”与一人公司的法律界限。


课程最后,彭律师还针对刚才的讲课内容与学生们进行了问答互动,不仅解答了学生们的疑惑,还分享了律师执业道路上的求学方法和成长经验。成为执业律师,是一条既充满挑战又充满收获的道路,彭律师最后向学生们送上美好祝福,鼓励大家勇往直前,迎难而上,不负韶华。学生们纷纷表示今日所学受益匪浅,对彭律师的精心讲课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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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课程(民商事基本诉讼业务)》第六讲将于5月30日上午开讲,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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