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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实施以来,关于被执行人、案外人或两者串通,恶意针对人民法院依法查控和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以保护其租赁权、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等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欲以拖延阻碍执行的问题层出不穷,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极大地浪费了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力求破解“执行难”的当口,如果这类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无疑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损害。如何来破解这个问题,应不是简单的一个理论上的对照,而是源于实践中反规避的需要,从审执兼顾的角度对已有法律规定立法本意的一种延伸。
笔者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程序中涉及上述问题的司法解释,发现最直接的一个法律依据是2008年11月3日颁布实施的法释[2008]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即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可以准许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控;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异议标的查控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这是一个完整的法条,对于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救济权利和附随义务是个对等的规定。
2018年5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高法[2018]8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从审执兼顾和防范虚假诉讼的角度,细化了最高法院前述第十六条的规定,为落实案外人异议审查和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申请继续执行的审查及规范后续救济程序等都予以了详尽的规定,不失为实践中一个完整的法律依据参照模板。
2018年5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个成功案例,浦江天平微信公众号也予以了转载和宣传,从而引起了业内业外人士的广泛关注。在该院执行一家投资公司申请执行纳美公司借贷纠纷案过程中,拟对纳美公司名下8套被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时,却面临案外人占用了被执行人上述标的物,拒绝迁出并在以享有租赁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拖延腾退,阻碍执行的状况。然而,在被执行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并提供了充分担保的前提下,上海一中院依法对上述标的物进行了异地强制清场,涉案房产顺利溢价拍卖成功。
此案虽然是由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打破了案外人异议对正常执行程序的障碍,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不失为一个此类案件处理的样板。
在破解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浙江模式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依法而为乃是个前提,如何而为的统一性却是当务之急需要研究并予以落实的实践性问题。当前,执行异议程序在实践中已经逐渐背离了设置之初防止执行权过于扩张和赋予被执行人、案外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救济的目的,成为了被执行人、案外人或两者合意拖延、阻碍正常执行工作的常用手段。因此,面对这样的共性问题,人民法院当有一个统一的执法意见,以避免各级法院做法不一,让申请执行人无所适从。
过去,从执行异议程序救济性原则出发,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类案件一直以较低的标准甚至比照行为类诉讼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2014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立他字第29号《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给出了一个明确意见,即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因涉及财产权益,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在此要求下,人民法院应结合异议程序与执行程序关联性的特殊状况,建立一个独立、规范、统一的案件受理费标准,以避免实践中各级法院立案门槛高低不一以及因立案门槛过低而导致的执行异议程序被滥用。
笔者以为,首先,从裁执分离的角度出发,执行异议程序中,无论是出于加速推进正常的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工作还是为了要求暂缓处置乃止解除异议财产查控的目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所提供的担保,均应由执行裁决部门审查,而不能由执行机构自身来为之,以确保其审查及裁决的公正性和异议审查、诉讼的连贯性。其次,担保行为仅限于基于所有权或物上请求权而产生的案外人异议类审查和诉讼,不适用于单纯的执行行为类异议。由于执行行为异议主要是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法院执行机构执行行为程序合法性问题提起的异议,不涉及到各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实体部分权利,且本身审查、复议程序相对简捷,一般不构成扩大权利人损失的可能性,故无需使用担保法则。
总而言之,在滥用执行异议和诉讼程序拖延阻碍执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的今天,破解是需要以法律依据为支点,而推进则不仅仅是法院一家之事,它需要在法律界众人共同的努力和协助下而为之。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