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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评论|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正式敲定

2018-07-0411189


2018年6月29日,商务部以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正式颁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新备案办法”),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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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备案办法》提升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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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备案办法正式确定在全国推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一口办理”),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程序,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新备案办法与6月28日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一道,在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方面改善外资在华投资环境,兑现了中国政府在《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所做出的承诺。

 

回顾外商投资领域管理制度的变迁,在最早时候,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及变更事项需在商务部门与工商部门分别审批登记,程序较为繁琐复杂,且部门之间的协调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2013年,上海自贸区首先推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使得大多数外资企业在商务部门的审批转变为备案制度,2016年商务部正式颁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推行外资企业的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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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办理”从试点到全国推广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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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口办理是对前述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2017年,北京等试点地区启动了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和工商登记“一窗受理”的改革,2018年2月28日,商务部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87号文”),87号文明确了在全国推行一口办理的进度表。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6月30日开始,在全国推行外资企业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在2018年6月8日商务部公布了新备案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

 

由上可见,新备案办法的出台虽然距离征求意见日期仅有十日,但是前期的试点准备已进行一年有余,同时根据87号文的进度安排,2018年7月至12月将是一口办理的总结评估阶段,有关部门将对施行阶段进行经验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君悦亦将随时跟进新备案办法改革的最新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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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备案方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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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此前的备案办法(“原备案办法”)与征求意见稿,新备案办法涉及的主要变动如下:


原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新备案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就设立及变更事项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向备案机构进行咨询。”

未采纳

第五条第一款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同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第五条第二款 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修改为“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同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修改为“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备案机构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后,应同时告知投资者,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备案完成后,如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删除第一款、第三款,删除第二款中的“登记前或”。

删除第一款、第三款,删除第二款中的“登记前或”。

第八条第一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删除“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并将该款第(三)项中的“或全体发起人”修改为“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删除“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并将该款第(三)项中的“或全体发起人”修改为“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删除第九条。

删除第九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

修改为“备案机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信息后,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

修改为“备案机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信息后,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第二款最后一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向备案机构另行提出备案申请。”

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向备案机构另行申请补充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删除“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

删除“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

备注:由于部分条款的删除,新备案办法相关条款的顺序和附件相关内容也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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