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公布当日起施行。此次《规定》由最高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文制定,是在目前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背景下的具体措施之一。鉴于涉股票虚假陈述司法实践相对成熟,本文主要结合本律师团队承办涉债券虚假陈述、虚假发行证券争议的经验,对该司法解释进行简要评述,还请各位读者指正。
整体来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框架内,对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实施程序。重要意义在于确保代表人诉讼在证券纠纷诉讼领域有效实施的同时并落实了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全文共42条,以代表人诉讼的类别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大部分,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对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可以说,此次《规定》是对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领域的深度定制,其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促进债券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规定》在民诉法和新证券法的框架内,针对集体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固有的程序缺点,通过多个程序创新来促进证券纠纷的解决。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规定》针对证券纠纷(含债券纠纷)起诉时的多种情况,设置了以诉前确定和诉后推选相结合的代表人推选规则。同时,在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情况,法院也可根据投票情况、诉讼能力、利益诉求份额等因素进行指定。
2、信息化技术手段的积极运用。在实践中,证券纠纷类案件往往牵涉大量的当事人和资金,以往原始的工作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此类诉讼,因此《规定》要求法院在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等一系列工作。今年以来,由于受新冠肺炎的影响,全国各地法院已经陆续建设、使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立案、开庭等活动,而《规定》的要求将促进各种程序的进一步完善,这都将极大提高审判执行的高效性和透明度,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3、提高审判效率,注重调解。《规定》在开篇的一般规定中就提到,在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同时,关于诉讼中调解制度的特别规定,《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均是有关调解的内容,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于证券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根据本团队律师实际经办债券纠纷案件的体会,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可以调解,一方面将大幅度降低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及可能涉及的证券中介组织的声誉损失,另一方面也将大幅度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时间成本。从这一点上来看,监管层想从最大化证券投资者利益出发,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
二、 降低债券纠纷的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
证券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巨大的标的额,根据本团队律师经办的涉债券证券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涉及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里,除财产保全费相对固定,其余均不是小数目。涉及标的金额较高的案件在起诉阶段可能就需要预交超百万的“启动资金”,这对于已经遭受了本金和利息无法取回的投资人无疑是雪上加霜。此次《规定》针对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不仅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且规定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些规定不仅降低了证券纠纷的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而且为投资者采取诉讼方式争取自己合法权益增强了信心。
三、保护债券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优势在于提升诉讼效率,但是能否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是此次《规定》关注的重点。(1)在代表人的推选程序上实行一人一票,不考虑份额,充分保护小额投资者的利益;(2)虽然无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模式,但代表人对于决定撤诉、达成调解协议、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放弃或决定上诉等重要诉讼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全体原告;(3)针对前述两点,投资者认为代表人不适格或对代表人撤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决定以及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均有权提出;(4)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即使代表人确定,投资者对推选出的代表人不满意的仍有权撤回权利登记并另行起诉;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亦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操作方式;(5)在一审结束后,《规定》将上诉的权利交给投资者自行决定,即使代表人放弃上诉,也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提交上诉状,同理,代表人决定上诉的,也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放弃上诉。
根据上述几点,可以看到《规定》对于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进行了细致的设计,同时基于代表人诉讼中各个原告权利相互独立的特点,允许放弃上诉的部分原告退出二审程序是顺理成章的。强调了当事人与代表人之间能够有效剥离,既有一致行动又不丧失原告独立性。
四、明确审理法院对证券纠纷案件的监督和指引
《规定》明确了证券纠纷案件中法院应该履行的职责,在权利人范围的确定、代表人选任的监督和指定、调解协议的审查及重要诉讼事项的审查等方面,审理法院应当起到监督和指引的作用。司法权力对这些关键节点进行把控,在发挥代表人诉讼高效率特点的同时,有利于解决代表人和投资者之间、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有利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顺利推进实施。
五、结 语
本团队自2018年起,受诸多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委托,实际经办了涉债券证券纠纷案件,结合本团队在处理上述案件过程中的观察和经验,总的来看,最高院对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各个阶段和涉及的主要程序做出了全面、完整的规定,如果能够很好地实施,那么可以覆盖涉债券虚假称述、虚假发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痛点,大幅度降低债券投资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
(本团队实际经办的部分债券纠纷案件)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通过此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整治资本市场乱象的决心。能够预见的是,《规定》的出台,对于帮助各级法院正确实施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证券集体诉讼质量和效率将起到巨大的作用。使证券(含债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到实处,是本届最高院、证监会等司法机构、监管机构站稳人民立场,完善制度缺陷,实现债券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