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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改革典型案例的解读(二)|MHP君悦评论

2022-05-1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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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要:企业合规改革典型案例的解读(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3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第二个案例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有关情况及其解读如下: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根据典型案例对基本案情的介绍,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1、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解读。


《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除了《刑法修正案(八)》删除原第二款有关适用死刑的规定外,其他未作变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变化体现在法律适用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有关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即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前述1996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适用了近二十年,直至2014年11月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此下发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明确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2、涉企犯罪的重罪也可以适用企业合规试点改革。


据基本案情的介绍,关某某涉嫌虚开的税款数额高达419余万元,已属于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范畴,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但是,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通过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后,也可启动企业合规试点程序,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3、非试点地区的检察院也可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工作。


在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对该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时,最高检仅决定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区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上海宝山并不在试点范围内,但最高检却将该案也作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予以肯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上门回访,发现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建议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业务监督流程,提升税收筹划和控制成本能力。检察机关在收到涉案企业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后,又及时组织合规建设回头看。经了解,涉案企业已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根据典型案件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其处理结果的介绍,有以下几点可以引起关注:


1、从该典型案例看,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一般适用于资质较好的企业,该类企业对合规建设也有较好的接受度。在本案中,涉案企业是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同时,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因此,涉案企业有较好资质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对国家税收、地方发展、社会就业等领域已作出一定的贡献,并将继续作出较大的贡献,是适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前提条件。


2、合规建设奖励不仅限于合规不起诉,还包括重罪的合规从宽处罚。在本案中,宝山区检察院鉴于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承诺以及开展的合规建设,就对虚开税款400多万元,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关某某给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建议,并最终被法院采纳。


3、检察机关的督促企业合规建设的职责可以延续至案件判决后。在本案中,宝山检察院在法院判决后,还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回访,发现企业合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加强合规建设。之后,还组织合规建设回头看,帮助涉案企业建立有效运行的合规制度。



三、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以上两点系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典型意义的总结,这两点的总结非常到位,对其他案例的指导意见也主要体现在此。另外,我们认为:从该案例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不能因为企业目前存在这样那样的合规问题就将企业一棍子打死,关上合规建设的大门。本案的涉案企业在案件判决后仍存在合规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也依然要鼓励其进行合规建设。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也不是一蹴而就,合规建设不仅存在于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还延续至案件办结后的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要涉案企业坚持久久为功,持续提高与完善合规体系,也需要检察机关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持续帮助与督促,最终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有效合规制度,为企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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