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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投资之尽调要点探析|MHP君悦评论

2022-10-196710

摄图网_501450556_wx_阳光照在岩石上(企业商用).png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19年妥善审结破产重整等案件4626件,涉及债权6788亿元,推动“僵尸企业”平稳有序出清,让482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重整走出困境,帮助10.8万名员工保住就业岗位。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20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0132件,涉及债权1.2万亿元,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28件,盘活资产4708亿元,让532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重获新生,帮助48.6万名员工稳住就业。今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3万件,涉及债权2.3万亿元;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盘活资产1.5万亿元,让745家困境企业再获新生,35万名员工稳住就业。另外,根据上海破产法庭发布的2021年度审理数据,2021年上海破产法庭立案受理破产、公司强制清算、衍生诉讼等各类案件共计2381件,同比增长51.9%。其中,破产类案件占比34.3%,强制清算类案件占比30.6%,衍生诉讼类案件占比35.1%。全年审结各类案件共计1927件,同比上升54.2%,其中审结了13件重整成功案件,盘活企业资产总价值75.6亿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破产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随着破产制度的不断完善,破产项目投资逐渐成为热门话题。重整是破产三大程序之一,申请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重整对象是具备破产原因但又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重整目的是帮助企业摆脱破产困境,恢复经营能力。下文中笔者基于服务过的破产重整项目经历,围绕投资人在进行破产项目重整投资尽调时的要点展开探析,以供参考。



一、资产情况调查


本部分内容主要针对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尽职调查,投资人除需要了解资产的性质、现状、权属、价值外,还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注意资产现场的占用、租赁、物业管理情况。


清场一直是破产项目的难题之一,而上述情况直接影响清场的难度,了解清楚有利于投资人做出更加全面的判断。除此之外,投资人需要关注房产上的工商注册情,如果上述房产已经被注册企业,则需要进一步了解已注册的企业能否迁出、该地址上能否另行注册其他企业、能否以虚拟地址进行注册等问题,否则,重整成功后投资人若要对外出租资产,新商户可能无法进行工商注册。


2、注意是否存在违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项目存在违建,可能面临拆除、罚款、无法办理过户等后果,会导致增加投资成本、延长投资周期等后果。


3、注意证照及期限问题。


投资人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尽调时需要注意“五证”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许先售、证照过期等情况,据此判断能否补办证件、进行证照续期、是否会产生费用、罚款。另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均有期限,到期后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土地出让金等,因此,剩余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资产的价值。


4、注意土地闲置问题。


投资人在尽调时还应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细致核查、结合现实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的情形。被受理破产的企业多是因为资金及债务问题导致“无力建设”,从而造成土地闲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对土地闲置问题做了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如果存在土地闲置的情况,可能会面临被征收土地闲置费、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后果。


5、注意住宅类项目的销售情况及销售效力。


近几年,大量地产项目陷入困境,其中住宅类项目因为易去化而深受投资人青睐。投资人在尽调此类项目时需要特别注意项目的销售情况及销售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消费者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其权利可以排除法院执行。同理,在破产程序中,如果购房者满足相应条件,项目的剩余资产相应就会减少,同时投资人在做重整方案时需要将向商品房购房者交付房屋列入考虑范围。



二、负债情况调查


1、结合负债情况有针对性的拟定重整方案


重整程序中,管理人会对债权分组进行重整方案的表决。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此,投资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负债情况进行调查,有针对性的制作债权清偿方案,以争取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票。虽然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重整方案不能表决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但实践中法院强裁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概率较低,故投资人调查清楚负债情况、提前了解债权人意愿并有针对性的制作重整方案,有利于提高重整效率及成功率。


2、破产程序仍可能存在未知债权


破产程序只是相对最可能查清楚企业负债,仍可能存在未知债权。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即使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破产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仍然可以主张权利,被重整企业仍需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进行清偿,此种情况下投资人可能需要追加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六条意义非凡。一是第六条新增了重整保护期,明确了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重整保护期内行使权利,重整保护期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一年期间。重整保护期给被重整企业预留了“恢复”和“喘息”的时间。二是第六条规定了已知债权人收到债权申报书面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务人不再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投资人在对注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企业进行重整时,可以利用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未申报债权的风险。



三、股东配合度及出资情况调查


鉴于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最为清楚,能够有效沟通、甚至“控制”部分债权,影响投票结果,且大部分现场占用人、物业管理公司都是股东的关联方,因此,笔者建议投资人了解债务人股东的配合度、诉求、合作意向以及作用,通过合作促进重整成功。


另外,投资人需要关注债务人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认缴的出资会加速到期,而该部分权益属于企业破产财产,因此,投资人应考虑如何解决“股东未实缴出资”问题,并在重整方案中做出相应处理。目前常见处理该问题的方法包括: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后先对未实缴金额进行减资再转让股权;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放弃该部分权利、豁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责任;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该部分权利与减资相结合。



四、涉税情况调查


重整中的税收问题极其复杂,不同的重整方式、重整方案以及退出方式均会产生不同的纳税后果。笔者在此提示注意以下风险点:


1、评估债务人企业资产的价值、测算投资收益时需要扣除可能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城建及教育附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2、重整减免的债务作为被重整企业的收益,计入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巨额企业所得税;


3、分期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已销售部分未进行税务清算的税务风险;


4、如果重整方案式将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投资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剥离资产式重整可能产生增值税的风险;


5、即使在重整时免收部分税,但重整投资人在做投资退出时,仍可能要按照原来的税基进行交税,届时将面临巨额税收;


6、因税务机关的操作办法与法律上破产案件处理办法的不同以及理论与现实脱节产生的税务问题。



四、结 语


完整的尽职调查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本文中笔者结合自身服务破产重整项目经历,仅对破产项目尽调需要特别注意的风险点进行了提示与阐述,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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