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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改革典型案例的解读(五)|MHP君悦评论

2022-10-25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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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包括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等6件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的6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以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为重点,主要反映企业合规流程、第三方机制的启动与运行、合规整改效果、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以及典型意义等。我们首先从律师角度来解读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等。



一、基本案情


J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月,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司以生产智能家居电器为主,拥有专利数百件,有效注册商标3件,近年来先后被评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有员工2000余人,年纳税总额1亿余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8年8月,上海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J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约定由J公司为T公司代为加工智能垃圾桶,后因试产样品未达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为了挽回前期投资损失,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朱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560万余元。2020年9月11日,朱某某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后,J公司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700万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犯罪嫌疑单位J公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典型案例对基本案情的介绍,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1、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解读。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基本没有变化,仅在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过修改,主要的修改就是将“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从七年有期徒刑改为十年有期徒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的有关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3条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3条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前),并处罚金。


2、在本案中,J公司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员工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560万余元,故应认定为J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达560万元。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有关数额标准,其明显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且其涉案金额远超过“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门槛。另根据我们对浦东法院相关案例的检索,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五百余万元,主犯的量刑应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从犯也基本不能适用缓刑。


3、外省市的资质较好的涉案企业也可以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在本案中,J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案发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但由于J公司系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有员工2000余人,年纳税总额1亿余元,属于资质较好且对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故浦东新区检察院也对J公司启动企业合规试点。这一点给我们的启示是,无论是上海企业在外省市涉案,还是外省市企业在上海涉案,只要企业符合试点条件,涉案企业及其辩护人就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适用企业合规建设试点。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认真审查,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开展合规试点。浦东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J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但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对涉及商业秘密、专利权、商标权等民事侵权及刑事犯罪认识淡薄,在合同审核、财务审批、采购销售等环节均存在管理不善问题。鉴于J公司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赔偿了T公司的损失,且该公司有合规建设意愿,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考虑其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有必要启动跨区域合规考察。


二是三级联动,开启跨区域合规第三方机制“绿色通道”。2021年4月,浦东新区检察院根据沪浙苏皖四地检察院联合制定的《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向上海市检察院申请启动长三角跨区域协作机制,委托企业所在地的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秀洲区检察院协助开展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及第三方监督考察。两地检察机关签订《第三方监督评估委托函》,明确委托事项及各方职责,确立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由秀洲区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随后,秀洲区检察院成立了由律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涉案企业同步开展监督考察。


三是有的放矢,确保合规计划“治标更治本”。浦东新区检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经营管理不善情况,向J公司制发《合规风险告知书》,从合规风险排查、合规制度建设、合规运行体系及合规文化养成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引导J公司作出合规承诺。第三方组织结合风险告知内容指导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明确合规计划的政策性和程序性规定,从责任分配、培训方案到奖惩制度,确保合规计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督促企业对合规计划涉及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程序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等主题进行分解,保证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J公司制定了包括制定合规章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立合规组织体系、制定知识产权专项合规政策体系、打造合规程序体系、提升企业合规意识等方面的递进式合规计划,并严格按照时间表扎实推进。


四是找准定位,动态衔接实现异地监管“客观有效”。监督考察期间,第三方组织通过问询谈话、走访调查,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帮助企业梳理合规、风控方面的管理漏洞,督促制定专项整改措施。根据第三方组织建议,J公司成立合规工作领导小组,修改公司章程,强化管理职责,先后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合同审批、保密管理、员工培训、风险控制等多项合规专项制度,设立合规专岗,实行管理、销售分离,建立合规举报途径,连续开展刑事合规、民事合规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培训,外聘合规专业团队定期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全面体检,并且每半个月提交一次阶段性书面报告。第三方组织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走访、听取汇报等形式,对合规阶段性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浦东新区检察院为确保异地合规监管的有效性,制作了《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反馈意见表》,实时动态跟进监督评估进度,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组成、合规计划执行、企业定期书面报告、申诉控告处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五是充分评估,确保监督考察及处理结果“公平公正”。考察期限届满,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经过合规管理,J公司提升合规意识,完善组织架构,设立合规专岗,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制度指引,强化流程管理,健全风控机制,加强学习培训,完成了从合规组织体系建立到合规政策制定,从合规程序完善到合规文化建设等一系列整改,评定J公司合规整改合格。浦东新区检察院联合嘉兴市检察院、秀洲区检察院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验收、公开评议等方式对监督考察结果的客观性充分论证。2021年9月10日,浦东新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异地检察机关代表等进行公开听证。经评议,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涉案企业及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其效果的介绍非常详尽,也很有条理与层次,我们仅作以下两点说明:


1、在如典型案例的要旨所言,本案的最典型意义在于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办案地浦东新区检察院与涉案企业住所地嘉定市区两级检察院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联合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有效破解异地社会调查、监督考察、行刑衔接等难题。在本案中,上海、浙江两地检察院确立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即由浦东新区检察院发起委托,委托企业所在地的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协助开展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及第三方监督考察,再由秀洲区检察院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包括由律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再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进行监督考察。


2、该典型案例中的有关企业合规整改过程的介绍,清晰地描述了各方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要履行的职责或则要做的规定动作,具体如下:


(1)检察院的职责:


办案检察院制发了《合规风险告知书》,结合案件情况从合规风险排查、合规制度建设、合规运行体系及合规文化养成等方面向J公司提出整改建议;办案检察院实时动态跟进企业合规建设的监督评估进度,并通过制作了《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反馈意见表》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组成、合规计划执行、企业定期书面报告等提出意见建议;检察机关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验收、公开评议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合规的监督考察结果等效果进行最终评估。


(2)第三方组织的职责:


第三方组织结合风险告知内容,指导企业制定涉及合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程序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等内容的合规计划;合规建设过程中,第三方组织应定期或者不定期通过问询谈话、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梳理合规、风控方面的管理漏洞,督促制定专项整改措施;企业合规建设考察期满后,第三方组织应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走访、听取汇报等形式,对合规建设的阶段性成效进行评估,并提交书面报告。


(3)企业要做的规定动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根据检察院的整改建议与第三方组织的指导意见,制定具有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合规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在第三方组织的指导下,具体落实合规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查漏补缺;定期提交阶段性书面报告,向第三方组织及检察院报告合规建设的进行情况。



三、典型意义


1.积极探索,为企业合规异地适用第三方机制开拓实践思路。


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上海、浙江检察机关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通过个案办理探索建立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确立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合力破解异地社会调查、监督考察、行刑衔接等难题,降低司法办案成本,提升办案质效,为推动区域行业现代化治理提供了实践样本。


2.有序推进,切实防止社会调查“一托了之”。


本案中,检察机关采取层层递进的工作方式,确保社会调查重点明确、调查结果全面客观。一是事前细化调查提纲。重点围绕涉案企业社会贡献度、企业发展前景、社会综合评价等开展协助调查,一并考察企业家的一贯表现,确保社会调查结果全面客观。二是事中加强沟通协调。浦东新区检察院多次赴浙江会商,就调查方式、调查内容及相关要求达成共识,形成办案合力。秀洲区检察院协调区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科技、工商联及行业协会,对涉案公司及个人开展全面调查。三是事后进行专项研讨。检察机关深入审查全部协查材料,研究认为涉案企业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并层报上级机关审核备案。


3.完善机制,提升监督评估实际效果。


本案中,秀洲区检察院联合当地13个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探索构建企业合规“双组六机制”工作模式。“双组”,即检察机关牵头成立“合规监管考察组”和“合规指导组”两个工作组;“六机制”,即联席会议、合规培育、提前介入、会商通报、指导帮扶、审查监管等六个协作机制。合规考察中,由合规监管考察组和合规指导组共同研究形成专业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提高监管考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标本兼治,有效防治企业违法犯罪。


从司法实践看,涉企经济犯罪成因复杂,许多涉及经济社会系统性、深层次矛盾问题,单靠刑事法律的“孤军作战”,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以推动源头治理为着力点,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开展扎实有效的合规整改,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发展,对于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具有积极意义。



检察机关对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典型意义的概括既全面详尽,又突出重要。在笔者看来,四个典型意义中最重要的就是第一点意义“积极探索,为企业合规异地适用第三方机制开拓实践思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异地涉案企业的情况非常普遍,但对检察机关而言,异地适用企业合规建设试点,即便其有心对企业适用合规试点,但经常限于时间、路途、工作机制等因素,不敢轻易启动合规程序,这不利于发挥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试点工作发挥实效,打造一体化的营商环境,本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建设异地适用第三方机制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即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等工作机制,创设出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为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做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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