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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关于机动车处置的思考|mhp君悦评论

2023-11-27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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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破产清算日益成为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机动车作为企业资产重要的一部分,其合理处置涉及法律法规的遵循和实务经验的积累。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案例解析、法条解读和实务经验分享,对破产清算中机动车处置问题进行一些分享。



一、案例简析


案例一:


公司名下机动车因员工欠薪或欠费被留置,管理人无法接管


公司X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裁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公司X拥有若干货运车辆。根据法院的决定书,管理人需要接管并处置这些机动车。


但该公司名下的机动车绝大多数并不在债务人处控制,债务人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机动车。又由于机动车非固定物,在无人员向管理人移交机动车控制权的情况下,接管工作较为困难。随着清算工作的深入,管理人发现,部分机动车处于员工或场地方控制,但是因为债务人欠薪、欠费(停车费)问题较为突出,管理人难于接管。


案例解析:


在这个案例中,管理人主要需要完成以下几个工作:


1. 查明这批机动车的权属情况,管理人经走访债务人公司总、分公司所在地车管所,逐一查清机动车登记情况,厘清查封扣押和抵押情况,分类制作清单进行处置;


2. 与债务人公司原员工司机等联系,尽可能提供车辆信息。联系车辆实控人和停车场,要求其提供合法占有车辆的相关凭据;


3. 对于前员工欠薪扣车的情况,管理人主动通过接管到的公司资料核查其职工债权,要求其返还车辆并明确告知欠薪问题于债权核查和分配工作中解决;


4. 对于停车场欠费扣车的情况,管理人走访其停车点,核查其停车费,并检查车辆现状和情况,保留主张诉讼返还车辆的权利。


案例二:


公司名下机动车带牌卖给二手车行,买受人请求过户。


公司Y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在破产清算程序前,公司Y卖出众多机动车给二手车经销商,但是系带牌出卖,该部分机动车未过户。后二手车经销商又将车辆出卖给自然人买受人,也未办理过户。导致众多登记在公司 Y 的车辆上路行驶,但由实际不为公司 Y 所控制。


案例解析:


对于这种违规出卖的情形,管理人需要联系二手车经销商和车辆实控人,要求双方提供车辆买卖的有关合同、付款记录和交易记录,对于不能提供合法占有车辆凭证的实控人,以发函的方式主张返还车辆,对于拒不配合管理人进行车辆接管的实控人,主张返还原物之诉保障债务人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法条法规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财产处置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其中第一款和第六款列明管理人有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故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机动车作为债务人的重要动产,需要管理人接管并合理妥善处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留置权的条款: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解读:在实务处理的过程中,像前文案例一中员工欠薪留置车辆的问题,需要厘清员工占有车辆是否是基于合法的劳动关系,否则不成立留置权;同理,对于停车场留置车辆的问题,需要厘清停车费是否基于合法占有所产生,否则不成立对该机动车优先受偿的权利。


3.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对于带牌买卖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五)养路费缴付凭证;(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七)不具有第十九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根据规定,没有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的车属于禁止经销买卖的车辆,像前文案例二中二手车经销商买车卖车的行为属于违法交易车辆,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企业主张车辆的返还并适时提起诉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 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沪高法〔2023〕47号]中关于车辆处置的条款:


(九)优化下落不明车辆查控机制。公安机关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查控破产企业名下本市下落不明的车辆。人民法院提出协助查控的需求后,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并反馈相关车辆的活动轨迹;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协助人民法院暂时扣押车辆,并通知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及时处理。经管理人提出申请,交警部门对于破产企业名下下落不明的机动车暂停办理车辆年检、抵押或者解除抵押、质押或者解除质押、转让登记等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解读:对于上海本地下落不明的车辆,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协助查控,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的函件,交警部门对于破产企业名下下落不明的机动车暂停办理车辆年检、抵押或者解除抵押、质押或者解除质押、转让登记等业务。


5.《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2〕424号] 中关于车辆处置的条款:


第九条【完善机动车处置机制】经管理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于破产企业下落不明的机动车暂停办理车辆年检、抵押或者解除抵押、质押或者解除质押、转让登记等业务;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扣押车辆,并通知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及时处理。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接收车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解读:府、院、管联动,三方配合,公安机关发现下落不明车辆后通知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及时处理,共同攻克机动车接管难题。



三、实务经验分享


在实务中,管理人处置机动车不妨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制定详细的机动车处置方案


在机动车处置过程中,透明公正的程序是至关重要的。破产管理人需要确保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透明,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都能够了解处置的具体情况,以维护各方的利益。


2、发布悬赏通告和免责声明


对于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充分调动社会大众对于车辆线索搜集的热情,酌情考虑发放赏金,全方位寻找车辆踪迹,完成接管工作。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上公告免责声明,对于管理人未能接管的快运上海公司名下的车辆,要求占有人向管理人移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申请破产法院协助查控机动车


在上海受理的破产案件中,管理人都可以按照前文所述的《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 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和《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申请法院协助查控,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的函件,交警部门对于破产企业名下下落不明的机动车暂停办理车辆年检、抵押或者解除抵押、质押或者解除质押、转让登记等业务。


4、走访高频落脚点


对于交警部门反馈的监控探头抓拍到的车辆落脚点,管理人安排全面的走访计划,逐一走访拍照核实,对于有车辆的情况,接管归集;对于无车辆的情况,拍照留档、逐一记录。



结 论


在破产清算中,机动车的合理处置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环节。通过案例解析、法条解读和实务经验分享,我们可以逐渐得到合理的机动车处置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务必遵循相关法规,保障各方的权益,确保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在实践中,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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